2014-09-30 07:08: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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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应是指直接支配特定物,而享受其利益的具有排他性的财产权。其特征是:(1)物权是以直接就物享受利益为内容的财产权;(2)物权是直接支配物的财产权;(3)物权是直接支配特定物的财产权;(4)物权为排他性的财产权。
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2)一物一权原则。(3)物权行为独立原则。(4)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物权行为是指民事主体以物权的设立、变更、终止为目的的民事法律行为。物权行为是物权变动的主要原因。
能够引起物权取得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这是物权取得的最常见的法律事实。(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取得物权。能够引起物权丧失的法律事实主要有:(1)法律行为,如抛弃、合同行为等。(2)基于法律行为以外的原因,如标的物灭失等。
物权的公示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特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公开向社会公众显示。我国《民法通则》和其他法律、法规亦以交付、登记为物权公示方法。
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它除具有物权的共性外,还具有区别于其他物权的特殊性:(1)所有权是自物权;(2)所有权是完全物权;(3)所有权具有弹性力和回归力;(4)所有权是其他财产权产生的基础。
所有权的权能。权能意味着行使权利的各种可能性。所有权的权能是指所有权的内容或职能,是所有人为实现其所有权对其所有物可以实施的行为。(1)占有。(2)使用。(3)收益。(4)处分。
所有权的取得和所有权的消灭。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继续使用收益,而供担保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
质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权而移交其占有之物,于债务不履行时,有权以该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担保物权。质权有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之分。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于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动产并以该动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
留置权人的权利。
共有财产的分割。
对共有财产的分割,在不损害财产经济价值的前提下,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作价补偿等三种方法。
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债的履行原则是当事人在履行债的整个过程中所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
债的不履行是指未依债务的内容给付以满足债权的状态。债的不履行状态有四种:(1)拒绝履行。(2)履行不能。(3)不适当履行。(4)履行迟延。
债的保全是保障债权得以实现的一种制度。
债权人代位权。
债权人撤销权。
债的担保是促进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制度。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债的担保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定金等五种。
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定金是另一方当事人预先支付债的标的金额内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金具有如下效力:证明主合同成立。即给付定金后,如无相反证明,主合同视为成立。
充抵价款和返还。
不履行债的当事人承受定金罚则,定金罚则是定金的主要效力,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丧失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应双倍返还定金。
债的消灭包括履行、抵消、提存、混同、免除等情况。
不当得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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