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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GCT语文:哲学和人文社会学科常识(8)

2014-09-30 07:08: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六、民法和经济法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关系的总和。民法的性质:民法是私法;民法是任意法;民法是人法;民法是民事财产法。

  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渊源。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权利。

  民事权利的分类。

  民事权利行使应遵循的原则:(1)公共利益原则。(2)禁止权利滥用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

  民事权利保护的方法(1)自我保护(自力救济):正当防卫;紧急避险;自助行为。(2)国家保护(公力救济):民事诉讼保护;刑事诉讼保护;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保护。

  民事法律事实具有如下特征:客观性、联系性、法律性。

  民事法律事实的类别:事件、行为和事实构成。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是公民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包括四个方面的内容:意思能力、取得权利的能力、处分权利的能力。承担责任的能力。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有如下特征:(1)由国家法律确认;(2)与公民的年龄和智力状态相联系;(3)非依法定条件的程序,他人不得限制和取消。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周岁且智力正常。16到18 周岁可视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10到18岁之间,不能完全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3)无民事行为能力。10周岁以下,完全不能辨认或控制自己的行为。

  合伙是两人以上为共同目的,自愿签定合同,共同出资、共同盈亏和共担风险,对外负无限连带责任的联合。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法人作为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从法人终止时消灭。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不同于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其特殊性表现在:(1)法人不得享有与公民的人身密不可分离的权利。(2)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依法受法律和行政命令的限制。(3)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要受法人的目的范围的限制。

  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人以自己的意思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取得权利并承担义务的资格。

  法人的消灭即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的丧失。其原因有:(1)依法被撤销;(2)解散;(3)破产;(4)其他原因。

  法人代表和法定代表人。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要件:行为人作出意思表示。

  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1)合同行为: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2)实践行为:交付标的物;(3)要式行为:采用特别表意形式或履行特定程序。

  法定享有撤销权的法律行为当事人,可依其自主意思使法律行为之效力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有以下几种:(1)行为人对行为内容有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指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开始或终止取决于将来不确定事实的发生或不发生的法律行为。

  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第三人独立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一种法律制度。代理的特征有:代理人以为意思表示为使命;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实施代理行为;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代理分类:(1)委托代理。(2)法定代理。(3)指定代理。

  代理人的义务。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关系中的连带责任。

  无权代理是代理人不具备代理权所实施的代理行为。

  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表见代理是指相对人有足够的理由认为无权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之发生民事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民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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