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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选(3)

2015-04-10 07:23: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31、简述法律监督的概念和意义。

  答:法律监督又称法制监督。有广、狭两种理解。狭义的法律监督是指有关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立法、执法和司法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察和督促。广义的法律监督是指由所有的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对各种法律活动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察和督促。法律监督的意义主要体现在:

  (1)保证国家法律体系的完整统一,建立法的权威。

  (2)保障法在全国范围内的统一实施,维护法的权威。

  (3)法律监督是对公权力进行有效制约,确保国家机关、公职人员依法办事的重要手段。

  32、论述中国当代社会的法律监督。

  答:依据监督主体的不同,我国的法律监督体系由国家监督和社会监督两大系统构成。

  国家监督是以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为主体、以国家的名义、依法定职权和程序进行的具有直接法律效力的监督。国家监督又可分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和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

  1.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在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主要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主体的监督,这种监督在国家监督乃至全部法律监督中都处于核心和主导地位,其中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居于最高地位,具有最高的权威性和效力。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立法监督和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立法监督是国家权力机关对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的立法活动及其结果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批准、备案、发回、宣布无效、改变或撤销等。对宪法和法律实施的监督的范围广泛,监督的方式主要有罢免、质询、调查等。

  2.国家行政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行政机关为主体的监督。其监督的客体和内容包括两个方面: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合理性的监督、对社会组织和公民行为的合法性的监督。如前所述,在这里,监督的重点是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对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监督分为两种,一种是一般行政监督,即基于行政管理权限和行政隶属关系由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行政机关进行的监督。监督的方式有改变或撤销不适当的规章、决定、命令和指示,以及日常的工作检查。专门行政监督是行政系统内部的专门监督机关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执行法律、政策和命令等情况以及违法违纪行为所进行的监督。具体包括行政监察监督、行政复议监督和审计监督等。

  3.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这是以国家司法机关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我国,国家司法机关的监督包括检察机关的监督和审判机关的监督。

  检察机关的监督被称为检察监督,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是我国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其监督的范围很广,包括法纪监督、经济监督、侦查监督、审判监督和监所监督。

  审判机关的监督称为审判监督,审判监督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审判机关系统内部的自我监督,即依审判监督权限和程序对具体审判活动及其裁决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另~方面,对外监督,是依诉讼程序对本系统外的其他国家机关行为的合法性所进行的监督。比如,通过行政诉讼对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监督;依刑事诉讼程序对检察机关起诉工作所进行的监督等。

  社会监督是以国家机关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为主体进行的监督。这种监督主体范围十分广泛,民主性比较突出,虽然不具有法律效力,但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1.社会组织的监督。社会组织的监督在我国包括中国共产党的监督、人民政协的监督和民主党派、社会团体的监督。中国共产党是国家的执政党,在国家生活中处于领导地位,以它为主体进行的监督在社会监督乃至整个法律监督体系中都有十分重要的地位。

  2.社会舆论的监督。社会舆论的监督主要指借助传媒手段进行的新闻舆论的监督。舆论监督涉及面广,影响面大,反应迅速,易产生轰动效应,最能体现社会监督的广泛性、公开性和民主性,能够十分有效地影响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起到其他监督形式无法替代的作用。

  3.人民群众的直接监督。人民群众直接进行的法律监督是当代中国法律监督体系的基础和力量源泉。公民有权通过各种方式和途径监督国家机关运用公权力的行为。比如,选举和罢免代表,提出批评和建议,提出申诉、控告或检举,等等。

  33、简述法律解释的概念和特点。

  答:法律解释是指一定的人或组织对法律规定含义的说明。与一般解释相比,法律解释的特点主要表现为:

  1.法律解释的对象是法律规定和它的附随情况。

  2.法律解释与具体案件密切相关。首先,法律解释往往由待处理的案件所引起。其次,法律解释需要将条文与案件事实结合起来进行。

  3.法律解释具有一定的价值取向性。这是指法律解释的过程是一个价值判断、价值选择的过程。

  34、简述法律解释的必要性。

  答:法律解释的必要性是由法律调整的特殊性及其运作的规律所决定的,它有助于解决法律实施中原则性与灵活性、一般与具体的矛盾,是完备立法的需要。

  第一,法律解释是将抽象的法律规范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的必要途径。

  第二,法律解释是寻求对法律规范的统一、准确和权威的理解和说明的需要。

  第三,法律解释是弥补法律漏洞的重要手段。

  第四,法律解释是调节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发展变化之关系的媒介。法

  最后,法律解释还具有普及法律知识,推进法制教育的作用。

  35、法律解释的方法。

  答:法律解释的方法是解释者在进行法律解释时为了达到解释目标所适用的方法。

  (1)文法解释,也称语法解释、文义解释、文理解释,是指严格遵循法律规范的字面含义的一种以尊重立法者意志为特征的解释。

  (2)逻辑解释,是采用形式逻辑的方法分析法律结构,以求得对法律的确切理解。

  (3)系统解释,又称体系解释,是指通过分析某一法律规范在整个法律体系和所属法律部门中的地位和作用,来揭示其内容和含义。

  (4)历史解释,是指通过对法律文件制定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历史背景材料的研究,或通过将这一法律与历史上同类法律规范进行比较研究来阐明法律规范的内容和含义。

  (5)目的解释,是指从制定某一法律的目的来解释法律。

  36、论述当代中国的法律解释体系。

  答:法律解释体制是指国家法律解释权限划分的制度。我国建立了以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解释权为核心和主体的各机关分工配合的法律解释体制。相应地,法律解释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行政解释三种形式。

  (1)立法解释。“立法解释”它是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务委员会对法律的解释。

  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立法解释的主要任务是:第一,阐明法律实施中产生的疑义,即对法律规定本身不十分清楚、明确的条文进行说明,或者规定本身虽然清楚明确,但实施者不了解立法精神.因而需要进一步说明的。第二,适应社会发展,赋予法律规定以新的含义。当法律已经落后于社会发展时.在尚未对原有法律作出修改、补充或废止之前,可以通过立法解释赋予法律规定以新含义。第三,解决法条冲突以及司法解释之间的冲突。有时法条之间会发生冲突,当不能以法条竞合的一般规则解决时,就需要进行立法解释。此外,当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解释之间有冲突时,也需要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具有最高效力的立法解释。

  在我国,立法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全国人大各专门委员会以及省级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解释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法律解释同法律具有同等效力。

  (2)行政解释。行政解释指由国家行政机关对不属于审判和检察工作中的其他法律的具体应用问题以及自己依法制定的法规进行的解释。这种解释包括:国务院和各主管部门对法律、法规的解释;省级人民政府、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对法规的解释。此外,国家军事机关的法律解释、若干国家行政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和国家行政机关与非国家机关联合进行的解释,也可归入行政解释。

  (3)司法解释。司法解释是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对司法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问题所作的解释。司法解释分为最高人民法院的审判解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检察解释和这两个机关联合作出的解释。审判解释和检察解释有原则性分歧时,应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或决定。

  37、简述法律推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推理是指以法律与事实两个已知的判断为前提,运用科学的方法和规则,为法律适用提供正当理由的一种逻辑思维活动。法律推理的特征是:

  1.它是法律适用中的-种思维活动。法律适用不仅是一种外部行为,还是一种思维活动。这就是表现为法律推理的思维活动。它涉及对法律规范的理解、选择,更重要的是它还将这种抽象规范运用到具体的案件之中。

  2.以法律与事实为两个已知的判断,即作为推理的前提。法律推理必定与法律规定和证据事实相联系,并以此为前提推理论证出适用结果。

  3.运用多种科学的方法和规则进行。法律推理的方法中不单纯使用逻辑推理方法(特别是不单纯使用形式逻辑的方法),还存在非逻辑的分析与论证,如价值分析判断。因此,进行法律推理的规则也是多样化的。

  4.法律推理的目的是为法律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法律推理的结果与法律适用的理由相关,法律推理为适用结论提供正当理由。故推理过程实际上带有说明理由的成分。

  38、简述法律辩证推理的特点。

  答:法律适用中的辩证推理具有以下特点:

  1.辩证推理是法官面临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矛盾的命题时所进行的选择过程。

  2.辩证推理的作用主要是为了解决因法律规定的复杂性而引起的疑难问题。

  3.辩证推理是法官对法律或案件客观事实的辩证推理过程,它必须建立在事物多重属性之间的辩证关系这样一个客观基础之上。

  4.辩证推理是法官经过对具体事物的矛盾运动的研究而作的复杂的推理过程。

  39、简述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关系是依法建立的社会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即在法律规范调整社会关系的过程中所形成的人们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法律关系是主体之间根据法律规范建立的一种社会关系,具有合法性。

  (2)法律关系是体现意志性的特殊社会关系

  (3)法律关系是以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40、简述法律关系的分类。

  答: 在法学上,由于根据的标准和认识的角度不同,可以对法律关系作不同的分类。本书采用下列分类:

  (1)基本法律关系、普通法律关系与诉讼法律美系,这是按法律关系所体现的社会内容的性质所作的分类。

  (2)平权型法律关系与隶属型法律关系, 这是按照法律关系主体的法律地位是否平等所作的分类。

  (3)绝对法律关系与相对法律关系,这是按法律关系主体是否完全特定化所作的分类。

  41、论述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答:从宏观方面讲,可以把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概括为:历史进程中曾有的离合关系,逻辑结构上的对立统一关系,总体数量上的等值关系,功能上的互补关系,运行中的制约关系,价值意义上的主从关系。现简要分述如下。

  1.从人类不同的发展阶段看,权利与义务有过离合关系。早在原始社会,权利与义务完全结合在一起,无所谓权利与义务的区分。但是,进人阶级对立社会以后,由于人们之间在经济上、政治上处于不同地位,权利和义务也就随之分立,尤其在私有制社会中,一部分人只享受权利不履行义务,而另一部分人只尽义务而享受不到权利。

  2.从逻辑结构上看,权利和义务是对立统一的关系。权利意味着获得,而义务则意味着付出;一个是主动的,另一个是被动的。它们在法律关系中是相互对立、相互排斥的,但同时又是相互依存、相互贯通的两个方面。这种相互依存关系表现在,权利和义务不可能孤立存在和发展,一方的存在和发展都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和发展为前提。二者的相互贯通表现为权利与义务是相互渗透和相互转化的,有的行为既有权利属性又有义务的特点,如公民劳动的权利和义务,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所享有的职权和责任等。

  3.从整体数量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量上的等值关系。一个社会的权利总量和义务总量是相等的。就整个社会而言,只有权利与义务在总量上处于等额状态,利益的付出与获取才能达到平衡,社会生活才不至于出现混乱。超过权利分配的适当限额强加的权利,或者超出义务范围对义务人提出过分的要求,都是不公平的。特权从一定意义上讲,就是由于部分人享受非法权利而导致权利与义务的失衡。应该说,权利的限度就是义务的界限,而义务的范围也就是权利的界限。

  4.从价值功能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互补关系。法律总是以确认和维护某种利益为其价值目标,但是,单纯的权利并不足以确保利益的得到,必须通过设定义务去保障权利目标的实现。没有义务就无所谓权利,没有权利也就无所谓义务。

  5.从法律运行的角度看,权利与义务之间具有制约关系。在社会互动过程中,权利与权利之间、权利与义务之间、权利与权力之间存在着互相制约、互相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从个人与国家的关系上讲,个人的权利对国家的权力的制约导致国家的义务和责任的产生,国家的权力对个人生活的制约导致个人义务的形成。另一方面,从国家机关相互之间、个人之间的关系上看,权利与义务也具有制约关系。

  6.从法律调整的价值取向上看,权利与义务具有主从关系。就整个法律关系而言,权利与义务相统一,权利处于主导地位,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义务的设定以保障和实现权利作为出发点和归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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