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 07:01: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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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添附理论中的加工是指( )。
A.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财产的行为
B.将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混合在一起,难以分开的行为
C.将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的行为
D.以所有的意思占有无主动产而取得所有权的行为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理论上把所有取的原始取得方法主要概括为5种:先占、添附、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善意取得。添附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合并在一起,形成不能分离的财产,具体又包括三种情况:(1)混合,是指把不同所有人的动产互相结合在一起的行为,如米与米混合;(2)附合,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形成新的财产,非经拆毁不能恢复原来的状态,如承租人给出租人的房子装修后的房屋;(3)加工,是指一方使用他人的财产,将其加工改造成具有更高价值的财产,如在他人的木板上作画。在本题所给4个答案中,A项符合加工特征,为正确答案;B项是指混合;C项基本可以认定为附合;D项是指先占行为,先占是与添附并列的一种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法。
【考生注意】《民法通则》中没有“添附”字眼,理论上根据实践生活,将其概括为所有权的取得方法。添附所包括的三种情况,必须能够用实例进行判断,且明确其所有权的归属。如问将别人的房子装修贴瓷砖是哪种情况?把他人的木料打成家具,家具的所有权归谁?就本题而言,如果仔细斟酌,备选答案中已经告诉你正确的选项。如A项中已经有“加工”字眼;B项中有“混合”、C项中有“结合”、D项中有“取得”。可见,对复习时没有注意到的问题可以从备选答案中获取信息。
★★★★7.甲乙双方约定:甲公司租乙公司的建筑施工设备,但乙方所附条件是:若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合同中的这一条件约定在民事法律行为理论上称为( )。
A.附延缓期限的行为
B.附否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C.附肯定的延缓条件的行为
D.附肯定的解除条件的行为
【答案】C
评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中所附条件的分类。条件是指决定法律行为的效力的未来不确定的事实或者说或然发生的事实。根据条件所生效力的不同划分为延缓(停止)条件和解除(消灭)条件。延缓条件是指影响行为生效的条件;解除条件是指影响行为失效的条件。根据条件约定的事实是否发生为标准,还有肯定(积极)条件和否定(消极)条件的分类。条件作为将来不确定的事实,与其相对的当事人还会约定以必然到来的事实影响法律行为的效力,此为附期限。在所附期限中,与延缓条件和解除条件相对的,只有始期和终期的划分,并无延缓期限和解除期限的划分。就本题而言,约定的事实是“到年底上述设备有富余”,决定甲乙双方建筑施工设备租赁合同行为的效力。“年底”是必然到来的事实,应该说是期限,但决定该行为效力的并非是年底的到来,而是“设备是否有富余”这一或然的事实。由此可认定为是附条件。如果说“设备有富余”,表明条件成就,意味着租赁合同开始生效,由此可以认定是附延缓条件,非解除条件;是附肯定条件,非否定条件。综上,可以认定只有C项是正确答案。
【考生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法律硕士考试的一个经常考点。在实际生活中,附条件、附期限法律行为的语言很少使用,对其分类并没有多大的应用价值,但却极具考试价值。本题中给了你一个未见过的概念:附延缓期限,虽说相当于“始期”,理论上并没有延缓期限的说法,可谓是陷阱一个。其他附条件分类的理解,一定结合实例分析,方可得法。
★★★★8.《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民法理论称此种权利为( )。
A.同时履行抗辩权
B.先诉抗辩权
C.不安抗辩权
D.债务人抗辩权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双务合同中的不安抗辩权。抗辩权是对抗请求权的权利,当对方提出请求时,你的抗辩权成立,享有抗辩权的一方可以不履行请求权人所请求履行的义务,也不构成违约。不安抗辩权是基于对抗辩权人产生的“不安全”状态所享有的抗辩权。根据合同约定,负有先履行义务一方的债务人,到了履行期限应当履行时,发现后履行义务的一方存在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风险,如果先履行义务一方还继续履行,其结果是对方不能履行,对方进而破产的话,对先履行义务的一方非常不利。故而法律赋予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安抗辩权”来弥补后履行义务一方可能丧失履约能力所产生的风险。《合同法》第68条是不安抗辩权的法律根据。故C项正确。A项同时履行抗辩权适用的条件是不分履行先后顺序;B项先诉抗辩权是一般保证人享有的,其适用条件必须是在保证关系中;D项债务人抗辩权过于笼统,适用条件有多个,包括时效抗辩、不可抗力抗辩等,因此,这三项不符合题意。
【考生注意】抗辩权是民法理论上的概括总结,散见于《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担保法》中,法律条文并不显示抗辩权字眼。理解抗辩权一定要根据法条和理论阐述共同进行。最重要的抗辩权有时效抗辩权、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后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中的先诉(先索)抗辩权。时效抗辩为永久抗辩,后四种称暂时(延期)抗辩。抗辩权是重要考点,将来会以不同方式进行命题。
★9.相对法律关系是指( )。
A.可以存在,也可以不存在的法律关系
B.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
C.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人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
D.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建立的法律关系
答案为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相对法律关系的含义。相对法律关系是指与权利人相对应的义务主体具体特定的法律关系,如合同关系、债的关系等。相对法律关系与绝对法律关系为一组,是根据民事法律关系的义务主体范围是否特定划分的。绝对法律关系是义务主体范围不特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如物权关系、人身权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等。划分两者的目的在于针对不同的法律关系进行有效的调整。本题中,A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可以作不同理解,但只要是指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一定是客观存在的,故该项排除。B项权利、义务不确定的法律关系的说法不成立。在法律关系中,权利、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只要存在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就是确定的。C项符合相对法律关系的含义,故为正确答案。D项代理人根据委托授权与相对人所建立的法律关系,其权利义务主体不是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和相对人,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可以认定为相对法律关系,但不能反过来说相对法律关系是指“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产生的法律关系”,这是定义不周延。
【考生注意】相对法律关系是理论问题,属于民法特有的范畴,因此,不能按照一般的汉字意思理解,必须按照民法的特殊定义去理解。本题直接就定义出题,所设备选答案皆为制造混乱,无需过多理会。只要掌握义务主体是否特定,界定相对法律关系已足。因为,所有的权利主体都是特定的,没有不特定的权利主体。而义务主体不特定时,享有的权利是支配权、绝对权,产生的义务是容忍义务。理论上把绝对法律关系和相对法律关系准确把握之后,相应地就会把握绝对权和相对权、支配权和请求权、对世权和对人权、物权和债权的本质区别。
★★★10.被宣告死亡撤销后,如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尚未再婚,其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 )。
A.自行恢复
B.恢复,但需办理复婚手续
C.不能自行恢复
D.应重新登记,才能恢复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撤销死亡宣告的法律后果。为了保护失踪人以及下落不明的人的利害关系的利益,我国法律设计了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两者的本质区别是法律后果不同,前者注重失踪人财产的代管,后者产生与自然死亡相同的后果。法院宣告某人死亡后,其财产作为遗产继承,其婚姻关系解除,配偶可以再婚。但毕竟宣告死亡的人尚未自然死亡不得知,若被宣告死亡者重新出现,可以申请撤销对其进行的死亡宣告。依据宣告死亡的判决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如何恢复,立法有必要加以明确。根据《民法通则意见》第37条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撤销死亡宣告后,其配偶未再婚的,其婚姻关系自行恢复;已再婚的不能自行恢复。依据该规定,只有A项正确。既然是自行恢复,无需办理复婚手续,更没有必要重新登记,故其他三项错误
【考生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是民法的两项重要制度,具有很强的适用性。考试命题主要侧重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及其撤销的法律后果方面,是历来包括司法资格考试在内的重点。对此,必须完全根据法律规定,就两项制度进行比较后记忆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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