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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在职法律硕士法制史专项选择题及答案(2)

2014-06-30 09:40: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8.1911年清末政府公布的第一部专门刑法典是()。

  A.《大清律例》

  B.《大清现行刑律》

  C.《大清新刑律》

  D.《暂行新刑律》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清末的刑律修订,答案是C。

  1911年1月25日,清政府公布的《大清新刑律》(原称《钦定大清刑律》是第一部近代意义上的专门刑法典。《大清新刑律》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53章,另附《暂行章程》5条。与《大清律例》和《大清现行刑律》相比较,《大清新刑律》在体例上抛弃了以往旧律“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采用了近代西方刑法典的体例,以罪名和刑罚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惟一内容,并将法典分为了总则和分则两个部分,因而使其成为了一部纯粹的刑法典。此外,《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制度,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从刑;并采用了一些近代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代刑法学术语,如罪行法定主义原则,人人平等原则,缓刑、假释、正当防卫等等。因此,《大清新刑律》属于近代意义上的新式刑法典,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律体系开始解体和近代法律体系的诞生,是清末法律改革的代表作。它对以后中华民国的刑事立法也产生了长久的深远的影响。

  【考生注意】《大清律例》是清代的基本成文法典;《大清现行刑律》是1910年5月颁布实施,于《大清新刑律》制定施行之前,暂时适用的过渡性法典。它是由修订法律馆(起先是由刑部)在《大清律例》的基础上作局部删改调整而成,共36卷,389条,附例1327条,并附有《禁烟条例》12条和《秋审条例》165条。《大清现行刑律》改变了按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分目的体例,将律文分为三十门,并将如继承、户婚、田宅等纯属民事的条款分出来,宣布不再科刑,以示民、刑区分。同时以罚金、徒、流、遣、死代替原来的笞、杖、徒、流、死五刑,并废除了凌迟、枭首、戮尸、缘坐、刺字等酷刑。但总体说来,现行刑律只是对《大清律例》所作的局部和形式上的修改,它还保留了诸法合体,律例合编的体例以及诸如“十恶”等封建法律内容,因此,它并不是一部近代意义的刑法典。《暂行新刑律》是中华民国北洋政府时期颁布的。北洋政府成立之初,来不及制定新的刑事法典,因此,乃在原《大清新刑律》的基础上,对其稍加删除而成。在内容上除删除、修改与民国相抵触的条款外,其篇章体例与《大清新刑律》并无变化。

  9.中国近代史上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的第一部宪法草案是()。

  A.《钦定宪法大纲(草案)》

  B.《重大信条十九条》

  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

  D.《中华民国宪法(草案)》(1913)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民国时期的宪法制定。答案为D。袁世凯就任临时大总统后,资产阶级革命派为实现“法律制袁”目的,1913年4月成立第一届国会,继而于1913年7月12日成立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拟订《中华民国宪法草案》(又称“天坛宪草”)。1913年10月31日,该草案由国会宪法起草委员会三读通过。“天坛宪草”是北洋政府时期是第一部宪法草案,采用了资产阶级三权分立的宪法原则,确认了民主共和制度,体现了******等在野派势力通过制定宪法来限制袁世凯权力的意图,但也因此为袁世凯所不容,1914年1月国会被袁世凯解散,天坛宪草也因此成为废纸。

  【考生注意】此题易误选为C。《中华民国临时约法(草案)》系于1912年3月8日由南京临时政府参议院三读通过的带有资产阶级民主共和性质的宪法性文件。

  10.中国近代史上确立“民商合一”的民法典编纂体例的政权是()。

  A.清末政府

  B.中华民国南京临时政府

  C.中华民国北京政府

  D.中华民国南京国民政府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南京国民政府的民商立法问题。

  答案是D

  【考点分析】民法典的编纂体例分为“民商分立”与“民商合一”两种模式。世界上最早确立“民商分立”体例的国家是十八世纪路易十四年代的法国。到1901年,瑞士将商法订入民法典内,首创民商合一制。中国在清末及北洋政府时期,都采用民商分立制,分别编定民、商法草案。1929年,顺应国际上 “民商合一”的立法趋势,******中央政治会议通过决议,将以往“民商分立”的原则改为“民商合一”原则,指导民法典的编纂。其变更理由是:中国自古以自然经济为主,未形成独立的商人阶层,无须单独为其规定商法;商法与民法界限不清,重复规定有碍适用等等。因此,南京国民政府在编纂上总体上采用了民商合一的体例,把商法的相关内容汇入民法典,民法典不能融入的商法内容,则作为民法关系法附于民法典后。不宜于民法统一规定的,如公司、票据、保险、海商、银行等事宜,则由单行商事法规加以规范。

  【考生注意】“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何种立法体例更适用于中国至今仍是民法学界争议不断的热点问题,尚没有统一结论,考生注意理清该问题的历史脉络。

  11、西周时期的买卖契约称为( )。

  A、 契券

  B、券书

  C、质剂

  D、傅别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西周的民事立法。西周的契约分为质剂与傅别两种形式。其中质剂适用于买卖关系,所谓“大市以质,小市以剂”。即买卖奴隶、牛马等大宗交易须使用较长的契券,称“质”;买卖兵器、珍异等小件物品使用较短的契券,称为“剂”。

  【考生注意】 本题主要注意质剂和傅别的区别。傅别适用于借贷关系。“傅”即债券,债券一分为二称“别”,债权人执左券,债务人执右券,债券是债权债务纠纷审理的凭证。

  12、最早规定重罪十条的法典是( )。

  A、 北齐律

  B、开皇律

  C、晋律

  D、北魏律

  【答案】 A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的刑事司法制度。“重罪十条”是指直接危及君主****政权和统治秩序以及严重破坏封建伦常关系的十种重大犯罪。具体包括“反逆、大逆、叛、降、恶逆、不道、不敬、不孝、不义、内乱”等十种犯罪。《北齐律》最早将该十种罪行加以归纳,置于律首,对之进行严厉处罚:“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重罪十条”将儒家纲常礼教内容引入刑律,促进了礼与法的结合,也使法律能够更好服务于皇权,因而为历代封建王朝所效仿。隋朝时期,“重罪十条”发展为“十恶”,直至清末的历代封建法典均沿袭该名称。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区别“十恶”与“重罪十条”。 “十恶”正式形成于隋朝的《开皇律》,是对“重罪十条”继承和发展。“十恶”在政治性犯罪“反、大逆、叛”前加上“谋”字,重点打击谋划犯罪,消除其影响。同时谋叛中吸收了投降的内容,又增加了不睦的内容,从而完善了这一制度。具体包括:谋反、谋大逆,谋叛、恶逆、不道、大不敬、不孝、不睦、不义、内乱十种罪行。

  13、秦朝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是( )。

  A、 刑部

  B、大理寺

  C、廷尉

  D、司寇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秦朝皇帝掌握最高司法审判权,重大案件往往由皇帝亲自审判和最后裁决。其中央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则为廷尉,其长官亦称廷尉,位于九卿之列。廷尉的职能是处理皇帝直接交办的诏狱和复查或审理地方移送廷尉的重大疑难案件和上诉案件。《汉书·百官公卿表》载:“廷尉,秦官,掌刑辟。”此外,秦代最高行政长官丞相和副丞相御史大夫亦掌握一定的审判权。

  【考生注意】 考生注意对比各朝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的变化。夏朝中央最高司法官为大理;商朝和西周改称大司寇或者司寇;秦汉时期中央司法机关最高长官为廷尉;南北朝北齐时期廷尉改称大理寺,以大理寺卿作为为长官;元朝取消了大理寺,以刑部作为中央最高审判机关兼最高司法行政机关,以刑部尚书为最高长官;明朝虽恢复了大理寺的设置,但是已将大理寺降为了慎刑机关。

  14、唐朝规定国家机关具体办事细则的法律形式是( )。

  A、 律

  B、令

  C、格

  D、式

  【答案】 C

  【考点分析】 此题主要考查的知识点是唐朝的法律形式。唐朝的法律形式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律是唐代的基本法典,内容包含了刑事、民事及部分行政法内容,是国家大典;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格则为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是关于帐籍等表式的行政法规其名称源于汉代的品式章程,唐代沿用此制,为关于各机关单位计帐表式的规定,宋代也有式,但明清时定于会典之中,不再另行定式。

  【考生注意】考生注意掌握中国历史上各个朝代的主要法律形式发展变化,如汉朝以律、令、科、比为主要法律形式;唐朝产要的形式为律、令、格、式;宋朝则以敕、令、格、式为主要法律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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