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东方在线网络课堂 在职硕士 新东方在线 > 在职硕士 > 在职联考 > 考试资料 > 法律硕士 > 正文

法律硕士论文:论环境损害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2014-04-11 22:15: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其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不能有效地保护环境。在环境权利话语下,社会成员有权利开发利用环境容量和自然资源,其权利的边界在于不得侵犯、损害其他人的权利。在这种理论指导下,保护环境的目的是为了个体人的利益,注重事后对受害人损害的赔偿。在发生了环境污染后,污染者只需要对个体的人予以赔偿或者停止侵害、重新安置就够了。这种责任形式已经充分地救济了受害人的权益。但是,这种做法却没有对已经遭受污染的地区进行必要的环境生态功能修复与保护。这样的制度安排并没有考虑到环境本身的损害,实际上不能够很好地保护环境。由于没有人能够代表环境提出权利救济的主张,当然,行为人也不需要对环境遭受的损害予以赔偿和修复。一些国家设置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保护环境公共利益,起到了对环境本身的保护作用。这种制度安排却不是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以权利作为逻辑起点,意味着权利人可以放弃对权利的行使。理论上,就可能出现每一社会成员都不愿意行使权利,对侵犯环境公益的人提起诉讼。这样,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将失去作用。为了避免此种情形的出现,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逻辑起点并不以环境权利作为逻辑起点,而是以制止、预防环境损害为逻辑起点。

  再次,以环境权利为逻辑起点的环境法学将不适当地扩张。学术研究的深入需要跨越学科的边界,打破人为的研究桎梏。但不可否认,一定的学术研究边界还是需要的。这一方面有利于集中学者专注于某些问题,解决一些难题,升华本学科的研究;另一方面也避免盲目地套用其他学科的理论工具,导致学术成果的华而不实。逻辑起点应该揭示环境法学的研究范围,帮助研究者集中精力研究环境法学的重大问题,推动环境法学的进步。由于环境权论者把个体环境权益也作为环境权来对待,这样,环境法学者必须研究原本属于民法学、刑法学和行政法学的内容,如环境侵权责任问题、森林所有权归属问题。这种做法过分地扩张环境法学的内容,导致环境法学研究内容的庞杂,冲淡了环境法学的研究意义。有学者以环境权利为基石范畴,认为通过承认自然体也有权利可以更好地保护环境,保护大自然。应该说,这种观点的主张者为了保护环境,可谓用心良苦。在一定意义上,或许可以起到保护环境的作用。但在理论上,这种观点也衍生许多问题。有学者曾经直言不讳,认为以自然体也享有相应的环境权的环境法更是存在问题[5]。我们在认真地对待权利时,应当考虑到权利制度的本身意涵 ],更应该注重运行权利制度的操作性环节。当人类承认自然体的权利之后, 自然体如何实现自身的权利?

  如果自然体的权利必须以人的行为为中介而实现的话,人类为何不能直接考虑人的活动损害环境损害的问题?即使自然体不享有权利,也不能承认人可以肆意地破坏和污染自然。自然之上存有人类的利益,不仅仅是个人的利益。人类完全可以为了保护个体利益、人类整体利益而设置环境保护制度,无需假道自然体权利理论,更不需要设置自然体权利制度。不适当的理论只会将本已复杂的问题变得更复杂,乃至无法凝聚共识以解决该问题。

  三、环境损害: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

  环境损害符合环境法学逻辑起点的确立标准,应当成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只有以环境损害作为逻辑起点,才能构造出真正能够维护人类整体环境利益、保护环境的环境法律制度,才能在环境法学研究方面创造出真正适应环境保护需要、解决我们所面临的日益严重的环境危机的法学理论。具体而言,理由如F:

  首先,环境损害作为环境法学的逻辑起点,符合学科逻辑起点设定的一般标准。第一,环境损害是环境法中最一般、最普遍的客观事实。环境法调整和规范许多社会关系,这些社会关系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也不一致。不过,这些社会关系却有着共同的客观基础,即环境损害。环境法学内部,没有一个学者反对环境法是用以解决环境问题的法律规范 和的观点。也就是说,环境法学界对环境法的目的与功能有着广泛的共识。那么环境法所解决的环境问题的表现形式是什么呢?答案显然是环境损害。正是存在环境损害现象,产生了环境问题,才需要环境法来解决这些环境问题。环境损害作为客观的现象,它是人类社会需要环境法的基础,是环境法制度设计的出发点。各种环境法律关系都是人类社会因应环境损害的需要而人为地设置的;第二,环境损害是环境法学观察环境法律现象的初始出发点,也是环境法学对这些环境法律现象高度抽象后所形成的基石范畴。环境法既然是预防与治理环境损害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各种环境法律规范和制度都要以预防和治理环境损害这一中心任务而进行相应的设置与安排,那么所有的环境法律关系都一定勾连着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因为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因环境损害事实而相互关联起来,作为一门对环境法进行研究的学科,环境法学也应当以环境损害这一客观事实作为中心,研究各种环境法律现象。在知识系统中,环境损害作为一种工具性概念,成为研究者知识化、理论化各种环境法律现象的基石范畴。


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考试资料 法律硕士考试

分享到:

课程试听换一换

  • 在职联考_艺术硕士高分攻略

    ¥200.012275试听

    翁华

    新东方在线名师,主讲:同等学力英语、在职联考英语,2002年6月毕业于天津外国语大学英语系早在大学期间...

    在职联考_艺术...
  • 在职联考_GCT全科高分特训营

    ¥200.012262试听

    张乃岳

    张乃岳,新东方在线名师。教授,毕业于北京大学,拥有计算机、数学、金融学以及统计学等五个学位。曾在...

    在职联考_GCT...
  • 在职联考_法律硕士考点精讲

    ¥200.012262试听

  • 在职联考_英语提分秘籍

    ¥200.012263试听

    屠皓民

    新东方在线名师,有着丰富的教学经验,主讲在职申硕英语课程。屠老师的课堂气氛活跃,知识性和趣味性相...

    在职联考_英语...
  • 在职联考_MBA全科提分攻略

    ¥200.012269试听

    杨宗举

    新东方在线名师,中国人民大学硕士,主讲在职硕士MBA\MPACC等数学课程,授课思路清晰,考点分析透彻精准...

    在职联考_MBA...
  • 在职联考_MPA全科提分攻略

    ¥200.012263试听

  • 在职联考_教育硕士备考密训

    ¥200.012263试听

  • 在职联考_MPAcc全科提分攻略

    ¥200.012263试听

  • 在职英语阅读高分秘籍 - 阅读高分

    ¥160.010071试听

    范猛

    新东方功勋教师,原北京理工大学外国语学院教师,思雅达翻译社董事长,曾担任俞敏洪老师特别助理一年。...

    在职英语阅读...

相关推荐

微博关注

版权及免责声明

1,"新东方在线"上的内容,包括文章、资料、资讯等, 本网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在线"的,其版权 均为"新东方在线"或北京新东方迅程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所有 ,任何公司、媒体、网站或个人未经授权不得转载、链接、转贴或以其他方式使用。已经得到 "新东方在线"许可 的媒体、网站,在使用时必须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违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责任。

2, "新东方在线" 未注明"稿件来源:新东方"的 文章、资料、资讯等 均为转载稿,本网站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站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站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 " 稿件来源:新东方 " ,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作者见稿后在两周内与新东方在线联系。

  • 2015年公共管理【MPA】综合知识零基础全程班【数学、逻辑、语文】
  • 2015艺术硕士【MFA】英语高分速成班

热点资讯更多>>

实用 • 工具

交流 • 下载

  • 新东方在线论坛

课程排行榜本周本月

公开课更多>>

在职联考英语阅读篇章精讲-细节题、主旨题 w 12分56秒
1 在职联考英语阅读篇章精讲-细节题、主旨题
MPAcc数学考点-极限的精讲 w 12分23秒
2 MPAcc数学考点-极限的精讲
MBA数学函数及其基本概念精讲 w 20分49秒
3 MBA数学函数及其基本概念精讲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考点精讲-法律关系 w 13分15秒
4 法律硕士专业综合考点精讲-法律关系
联考英语阅读理解题型解题方法精讲-作者态度题 w 13分49秒
5 联考英语阅读理解题型解题方法精讲-作者态度题

新东方在线在职硕士更多>>

推荐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