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10-02 16:14:27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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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应主义与预防注义
刑法理论涉及刑罚观念上存在着的报应刑论、目的刑论、相对报应刑论的不同主张。
在刑罚观念上主张的报应主义又称报应刑论,是前期旧派(指前期刑事古典学派)的观点,是以绝对的报应刑论为内容,将刑罚理解为对犯罪的报应,即以痛苦的刑罚对恶害的犯罪进行报应就体现了正义,这恰恰是刑罚的正当化根据。报应论强调以个人为本位,反对将个人作为社会的手段,主张从犯罪人的个人角度论证刑罚的正当性,是犯罪人免受超出报应程度的制裁,不使犯罪人成为国家预防他人犯罪的工具,但该主张却忽视了对社会利益的保护。
在刑罚观念上主张的预防主义基本等同目的刑论,是新派(指在反驳前期旧派理论的基础上形成的学派,有刑事人类学派、刑事社会学派)的观点,认为刑罚本身并没有什么意义,只有在为了实行一定目的即预防犯罪的意义上才具有价值,主张预防犯罪所必要而且有效的限度内,刑罚才是正当的。预防犯罪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目的刑论强调刑罚的正当化根据在于刑罚目的的正当性与有效性,主张以社会为本位,为了预防社会而适用刑罚。这种从社会的角度论证刑罚的正当性的观点,有利于保护社会的利益,却不注重对个人权利的保护。
相对报应刑论是在刑罚观念上折中报应刑论和目的刑论的一种观点。该理论认为,刑罚的正当化根据一方面是为了满足惩罚犯罪的恶有恶报的正义要求,同时也必须是为防止犯罪所必需且有效的,应当在报应刑的范围内实现预防犯罪的目的。相对报应刑论吸收以上两种理论的优点,主张刑罚应兼顾保障个人利益与保护社会利益,既承认刑罚的报应性,也承认刑罚的预防犯罪的目的,在适用刑罚时主张既受到报应的牵制又受到预防犯罪目的的制约。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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