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2004年《宪法修正案》里新增加了“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作为新时期的爱国统一战线的组成部分。(07,判断,3)
提案权(06,填空,2)(03,填空,2):根据我国宪法,全国人大常委会或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有权提出宪法修正案的议案,由全国人大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具有法律效力的宪法解释主要有三种:立法机关解释;司法机关解释;特定机关解释。(05,不定,15)2004年,我国通过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05,填空,3)宪法规范的基本特点(05,简答,3):宪法规范是一种根本性的法律规范,与其他法律规范相比具有自身的特点:(1)宪法规范的政治性。(2)宪法规范的组织性与限制性。(3)宪法规范的最高性。(4)宪法规范的稳定性与适应性。(5)宪法规范的制裁性。根据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因政治原因要求避难的外国人,可以给予受庇护的权利(03,单,10)
宪法结构(04,名解,2):宪法结构是指宪法内容的具体组织和排列形式。同样的内容因排列方式的不同有可能形成不同的宪法结构。宪法结构的确定即涉及宪法的实体性内容,同时又涉及程序性内容。
第二章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性质
我国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05,判断,10)
我国的经济基础(04,填空,2):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我国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基础。
第三章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07,名解,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拥有国家权利的我国人民根据民主集中制原则,通过民主选举组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并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以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制度。
直接选举(06,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应当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05,判断,5)
选举区的划分(04,不定,6):在我国,选区可以按照居住状况划分,也可以按生产单位、事业单位、工作单位划分。
我国公民享有选举权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是(03,多选,21):选举权是公民的基本政治权利之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第四章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与特别行政区制度
单一制(08,名解,3):单一制是指作为一个整体的国家内部由若干行政单位或自治单位组成,这些组成单位都是国家不可分割的一部分的国家结构形式。
民族自治机关(08,判断,4):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一般行政区域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按照我国宪法的要求,划分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原则是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08,不定,16)
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的权力(08,论述,1):依照基本法规定,由中央人民政府管理特别行政区涉及外交、国防等国家主权方面的事务,主要是:一,负责管理与特别行政区有关的外交事务;二,负责管理特别行政区的防务;三,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四,决定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五,解释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六,修改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我国《立法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07,不定,17)
香港特别行政区享有下列高度自治权(07,简答,5):(1)行政管理权;除国防、外交以及其他根据基本法应当由中央人民政府处理的行政事务外,特别行政区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自行处理有关经济、财政、金融、贸易、工商业、土地、教育、文化等方面的行政事务。(2)立法权;特别行政区享有立法权。虽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但备案并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3)独立司法权和终审权;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法院为最高审级,该终审法院的判决为终审判决。(4)自行处理对外事务的权力。根据规定,中央人民政府可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香港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对外事务。
我国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06,不定,7)
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最长可以连续任职10年。(05,填空,2)我国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自治权(05,简答,2):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除了可以行使和它同级的一般国家机关的职权之外,还可以行使自治权。其主要内容如下:(1)行使立法权利(2)拥有对国家有关法律的变通执行权利(3)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的权利(4)培养干部的权利(5)组建公安部队的权利(6)自主发展经济的权利(7)进行贸易活动的权利(8)管理财政的权利(9)自主发展文化教育的权利。
第五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
根据2004年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08,不定,17)
选举权的普遍性(07,简答,4):选举权的普遍性是就享有选举权的主体范围而言的,是指一国公民中能够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根据我国宪法和选举法的规定,凡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平等权(03,名解,2):所谓平等权是指公民平等地享有权利,不受任何差别对待,要求国家同等保护的权利。
我国1982年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06,论述,1):1982年宪法以四项基本原则为指导思想,在认真总结建国以来宪法发展的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对原有的基本权利体系作了较大的调整,基本建立了符合中国国情的权利保障体系。其特点体现在:(1)为了突出地表示基本权利在宪法体制中的重要地位,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由第三章提到第二章,位于总纲之后,国家机构之前,合理地处理了公民权利与国家权利之间的协调关系。(2)重新调整基本权利体系,增加基本权利内容。(3)强调基本权利的实现条件。(4)体现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并重原则,强调权利与义务一致性的原则。
公民基本权利的概念和特征(04,论述,1):所谓的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力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表明基本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其基本特征表现为:(1)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2)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3)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4)基本权利在一般情况下具有不可转让性
我国《宪法》第43条规定:“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职工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03,判断,4)
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涵(03,简答,1):宗教信仰自由是指公民依据内心的信念,自愿地信仰宗教的自由。信仰宗教是个人选择的事情,具体包括如下内容:公民有信仰宗教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每个公民既有信仰宗教的自由,也有不信仰宗教的自由;有信仰这种宗教的自由,也有信仰那种宗教的自由;在同一宗教里面,有信仰这个教派的自由,也有信仰那个教派的自由;有过去不信教而现在信教的自由,也有过去信教而现在不信教的自由。既尊重和保护信教的自由,也保护不信教的自由,这是最基本的内容。
我国《宪法》第4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03,填空,3)
合法财产所有权(03,不定,22):所谓合法财产所有权是指公民通过合法劳动或其他方式获得并占有一定财产的权利,包括对生活资料和一定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其中的生活资料主要包括劳动的和非劳动的薪金或租金收入、储蓄、房屋、交通工具、债权、股票以及其他日常生活用品的所有权。
第六章国家机构
根据我国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08,填空,4)(04,不定,8)
我国实行最高权利机关监督宪法实施制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形势监督宪法实施的职权(04,填空,3)
全国人大的职权(05,判断,4)(一)修改宪法;(二)监督宪法的实施;(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以为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议。(05,不定,16)
可以制定地方法规的(03,多,19)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违背,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的较大的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
法律议案的通过(03,判断,2):我国宪法规定,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通过。法律案所附法律草案要经过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制定以后如果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行使法律解释权。(06,判断,3)
《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07,不定,18)
国家主席的任免权(03,多,20):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决定,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总理负责制(06,名解,2):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1)总理全面领导国务院工作,总理代表国务院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责。副总理、国委委员协助总理工作,并与秘书长、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一起对总理负责(2)国务院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总理具有最后决策权(3)总理有权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任免人选(4)国务院发布的决定、命令和行政法规,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的议案,任免行政人员,须由总理签署,才具法律效力。
我国《宪法》第9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03,单,11)
中央军委的组成人员(06,不定,6):中央军委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
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就中央军委的全部工作,要向全国人大负责,在人大闭会期间,向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08,判断,3)
根据我国宪法第111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照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06,填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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