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6 21:00:5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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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被拘留期间又如实供述自己的其他罪行的,是不是自首?
被告人李某先后盗窃十余次,计盗窃物品价值3万余元,后被公安机关拘留。在被拘留期间,李某出于悔罪,除如实交代了盗窃行为,还交代了此前他伙同王某到某厂职工宿舍抢劫财物并杀死一人的罪行。经司法机关查证属实,依法将同案犯王某逮捕归案。王某对抢劫杀人的罪行供认不讳。李某在拘捕期间交代余罪是否属于自首?
法律评析:
一般来讲,自首主要是指犯罪分子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前,自动投案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但是,在犯罪分子被拘留、逮捕以后,以及在服刑期间,也能够成立自首。前一种情况叫做一般自首,后一种叫做特别自首。无论一般自首,还是特别自首,都是法定的从宽处罚情节。
成立特别自首,需要两个条件:第一,自首人是已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第二,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的其他罪行。如果在司法机关掌握了犯罪人一定的犯罪事实之后,对犯罪人采取了强制措施,如拘留、逮捕,然后对犯罪人进行审讯,犯罪人在此基础上就自己所犯的已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罪行进行如实供述,使司法机关更加充分、确实、详细地掌握有关案情,就不成立特别自首。如果司法机关已掌握了犯罪分子的某个罪,如故意杀人罪,将其逮捕并进行审讯,而犯罪分子在供述了其实施的故意杀人罪外,还供述了他所犯的其他罪,如抢劫罪,而这个罪是司法机关还没有掌握的。这样,就这个抢劫罪而言,犯罪分子成立特别自首。
本案中,李某被拘留,说明司法机关已经在一定程度上掌握了他的盗窃犯罪事实。李某出于悔罪,不但供述了他所实施的盗窃犯罪行为,而且还供述了司法机关未曾掌握的抢劫杀人罪行,就其所供述的盗窃犯罪行为而言不构成自首而仅属于一般的坦白交代,但就其所供述的抢劫杀人犯罪行为而言,则属于《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的特别自首。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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