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8-26 21:00:29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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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助抓捕同案犯的行为是否属于立功?
瞿某系四川宜宾市无业人员,在云南昆明打工期间结识易某。二人为了1万元“好处费”,答应为毒贩带毒品到江苏常州。他们从曲靖火车站乘上开往上海的列车,分别在8号、12号车厢入座。列车运行中,乘警对8号车厢进行安全检查,当场从瞿某西装的左右肩衬内查获用布包裹的粉末状物品,瞿某当即承认是毒品,并向乘警提供了同伴易某在同一列车硬座车厢的线索。根据瞿某的检举,乘警随后在12号车厢将易某抓获归案。经鉴定,查获的2包海洛因重345.08克。法院因瞿某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减轻处罚,以运输毒品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3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没收人民币3万元;以运输毒品罪判处易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对产人民币5万元。
法律评析:
立功制度是我国刑法中一种重要的刑罚裁量制度。根据《刑法》第68条的规定,所谓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具有协助司法机关工作的属性,或者对国家、社会有利的行为。刑法中的立功的主要表现形式是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但是,我国司法实践中还承认其他形式的立功,如在押期间制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罪犯(包括同案犯的)以及具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表现的等。
本案中,被告人瞿某和易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运输毒品罪,根据毒品的数量,他们本应当都被判处无期徒刑。但瞿某到案后提供线索,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同案犯,属于刑法中的重大立功表现,所以被减轻处刑。而同案被告人易某则被判处无期徒刑。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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