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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在职法律硕士考试民法知识点(5)

2015-07-02 13:53:26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一、民事权利的分类

  1. 财产权利、人身权利、知识产权

  这是根据民法调整对象的不同所作的分类。

  财产权是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的、直接体现某种物质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和继承权等。

  人身权是以人身所体现的利益为内容、与权利人的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区别财产权和人身权的法律意义在于:财产权可以在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转让,而人身权中的人格权既是作为民事主体的必要条件,因此是不能抛弃或转让的。

  知识产权是民事主体对其通过创造性的劳动所获得的智力成果享有的权利。它以精神财富为主要内容,具有财产权和人身权的双重性质。例如,著作权的作者既享有署名权、修改权和发表权等人身性质的权利,又享有获得报酬、奖励等财产性质的权利。因此,知识产权不能简单地划归财产权或人身权的范畴。

  2. 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

  这是根据权利的作用不同所作的分类。

  支配权是指对权利标的直接进行排他性支配的权利,其行使不需要他人配合。如物权、人格权、身份权、知识产权等。

  请求权是权利主体享有的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请求权与支配权的不同在于,权利人不能对权利标的进行直接支配,只能请求义务人配合。债权是典型的请求权。

  形成权是权利人仅凭自己单方行为就能使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一种权利,包括撤销权、解除权、追认权等。形成权的特点在于,依权利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就会发生特定的法律效果。例如,在委托代理关系中,只要委托人撤销委托就可以使委托关系消灭,而不须征得受托人的同意。

  抗辩权是权利人所享有的对抗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权利,它的作用在于阻止对方请求权的效力,典型形式有双务合同中的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保证人的先诉抗辩权等。例如,债务人可以因未到履行期限而拒绝履行债务。

  3. 主权利、从权利

  这是以权利的相互关系为标准所作的分类。

  主权利是指能够独立存在而不依赖于其他民事权利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则是以主权利为前提而存在的处于附属地位的权利。例如在有担保的合同之债中,债权人享有的请求合同相对方履行合同义务的权利是主权利,请求担保义务人承担担保责任的权利则是从权利。  区分主从权利的法律意义在于:当主权利转移时从权利也随之转移;当主权利终止时,从权利也随之终止。民法上称之为“从随主”原则。

  案例12:

  1990年某日,庞某因欲购买衣物,差20元钱,恰巧柳某在场,遂向柳某借了20元现款。庞某的妻子徐某是某省农业银行工作人员,其所在银行为推销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要求本单位职工每人必须推销200元奖券,推销不出去就作为自己购买。庞某又找他人借款200元,买回了10张20元一张的奖券。数日后,庞某遇到柳某,便说:“我最近手里没有现款,一时还不了欠你的20元钱,但我有为爱人推销的奖券,还你一张奖券行不行?”柳某同意。庞某当即给柳一张奖券,双方债务结清,并未约定任何其他条件。开奖时,柳某所持的这张奖券获头奖,奖金5000元。庞某以该奖券给柳某抵债只是票面金额,所中奖金5000元应归其所有为由起诉,请求法院判令柳某退还5000元奖金。

  本案当事人讼争的有奖有息定期储蓄奖券,是一种无记名的有价证券,包含着三项权利内容:支付本金、支付利息、如果中奖还须另按约定的中奖办法支付奖金。该奖券被庞某用来抵债,其所有权(主权利)发生了转移。由于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奖券所包含的权利内容是全部转移,还是部分转移,所以,依物权转移原则,应当理解为全部转移。柳某不仅取得了奖券的所有权,也取得了附随在奖券上的所有债权(从权利),有权获得奖券到期时支付的本金和利息,以及所获得的全部奖金。

  二、民事权利的保护和限制

  1. 民事权利的保护

  (1)自我保护:权利主体在法定范围内采取各种手段来保护自己的权利不受侵犯,也称为私力救济,如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

  (2)国家保护:通过民事诉讼程序保护民事权利,又称公力救济。其目的在于:

  ①确认之诉:对有争议的民事权利依法予以确认,如确认房屋产权的归属;

  ②给付之诉:对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强制其履行义务,对于不法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责令其赔偿损失;

  ③形成之诉:对请求法院变更或消灭现有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进行依法裁判,如请求分割共有财产等。

  2. 民事权利的限制

  (1)原则:权利行使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2)特别限制:

  ①通过赋予他人特定权利的方法来限制权利人权利的行使。

  例子:通过规定邻人的相邻权来限制不动产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使;通过规定其他人合理使用作品的权利来限制著作权的行使。

  ②通过要求权利人负担特定义务的方式来限制权利的行使。

  例子:规定耕地使用人在行使耕地使用权的同时,负有不得荒废耕地或将耕地擅自改为非耕地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如果超越了上述法律的限制,则构成权利的滥用。对此,权利人必须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如赔偿损失、排除妨碍,甚至权利可能被依法剥夺。

  例子:《土地管理法》第19条规定,国有土地使用人不按批准用途使用土地,或者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土地的,土地管理部门得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收回土地。

  三、民事义务的分类

  依义务人行为的方式不同,分为积极义务和消极义务。

  积极义务要求民事主体必须为一定的行为,大部分民事义务都属此类。

  例子:在买卖合同关系中,双方当事人无论是提供货物还是支付价款,都是积极的作为。

  消极义务则是要求义务人必须不为一定的行为。

  例子:公司董事解职后不得从事与原公司业务相同业务的竞业禁止义务

  自然人是指因出生而取得民事主体资格的人,是相对于法人而言的民事主体。

  公民是指具有某一特定国家国籍的自然人。自然人的概念要比公民广,包括内国公民、外国公民以及无国籍人。不过在我国《民法通则》中,两者在同一意义上来使用。

  《民法通则》第8条第2款规定:本法关于公民的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外国人、无国籍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文章来源于新东方在线论坛

本文关键字: 2015在职法律硕士 在职硕士 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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