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答题
1.简述清末修律的特点。
2.简述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
3.简述保险诈骗罪的行为表现形式。
4.简述债权转让的概念和条件。
5.简述作为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
参考答案:
1、(1)在立法指导思想上,清末修律自始至终贯穿着“仿效外国资本主义法律形式,固守中国封建法制传统”的方针。因此,借用西方近现代法律制度的形式,坚持中国固有的封建制度内容,即成为统治者变法修律的基本宗旨。
(2)在内容上,清末修订的法律表现出封建专制主义传统与西方资本主义法学最新成果的奇怪混合。一方面,坚持君主专制体制及封建伦理纲常“不可率行改变”,在新修新订的法律中继续保持肯定和维护专制统治的传统;另一方面,又标榜“吸引世界大同各国之良规、兼采近世最新之学说”,大量引用西方法律理论、原则、制度和法律术语,使得保守落后的封建法律内容与先进的近现代法律形式同时显现在这些新的法律法规之中。
(3)在法典编纂形式上,清末修律改变了传统的“诸法合体”形式,明确了实体法之间、实体法与程序法之间的差别与不同,分别制定、颁行或起草了宪法、刑法、民法、商法、诉讼法、法院组织等方面的法典或法规,形成了近代法律体系的雏形。
(4)它是统治者为维护其摇摇欲坠的反动统治,在保持君主专制政体的前提下进行的,因而既不能反映人民群众的要求和愿望,也没有真正的民主形式。
2、减轻处罚情节的种类包括法定减轻处罚情节、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一)、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应当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犯;⑵防卫过当;⑶避险过当;⑷中止犯;⑸从犯;⑹胁从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现的。
(二)、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又称“可以情节”是由许可性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该予以考虑,并有权决定是否适用的情节。它又分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和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两种。
1、法定酌定减轻处罚情节。依刑法规定,具有“可以减轻处罚”功能的情节有:⑴在国外犯罪已在外国受过刑事处罚的;⑵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或控制自已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聋哑犯或者盲人犯;⑷预备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现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现的;⑼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⑽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11)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付介绍贿赂行为的。
2、案情酌定减轻处罚情节,是指在刑法规定减轻处罚情节之外,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法院核准,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3、保险诈骗罪客观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五种行为方式:
(l)、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
4、债权的转让,又称债的让与,指不改变债的内容,债权人将其债权全部或部分转移给第三人享有,其实质是债权人的变更。债权转让的条件有四个:(一)须有有效债权的存在;(二)让与的债权须有可转让性;(三)让与人与受让人必须就债权的让与达成合意;(四)法律规定应经国家有关机关批准或具有特别要式程序的合同,债权转让协议仍需原批准机关批准或履行特别要式手续。
5、民法调整对象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占有、支配、交换和分配物质财富过程中所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财产关系是建立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且大多是等价有偿的,体现在民法的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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