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加入WTO之后我国对外开放的基本格局
WTO作为一个国际贸易组织,其协议是关于政府管理贸易和与贸易相关事项的法律规则,政府是法律义务的承担者。政府行为受WTO协议约束的领域包括有关或者影响WTO框架下的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外汇管制等所有政府措施。WTO协议所追求的是自由市场原则,促进世界范围的贸易自由化和全球经济的增长。为此,它要求各个成员方的政府减少或放弃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建立一个自由和开放的贸易体系,让国内外企业在世界范围内包括成员方的市场上展开公平的竞争。
我国加入WTO后,根据所签署的协议,政府有义务在按照国际惯例实行自由竞争的市场经济体制的同时,开放国内市场。通过降低关税、消除非关税壁垒和开放服务市场来创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是我国政府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如果我国加入WTO后还像过去那样,在应开放的领域继续引用贸易壁垒、财政补贴、额外照顾等方式保护国内企业,就等于让外国企业与我国的政府或纳税人的整体力量来竞争,外国企业当然不会无动于衷,而会通过国与国之间的法律渠道要求我国政府中断借助“奶瓶子”、“输血管”等给企业开的小灶。所以,加入WTO之后,政府不应该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参与者,哪怕是通过控制企业来干预市场都是不允许的,政府主要的职能是为公平的市场竞争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为此,政府就需要通过机构改革转变职能,达到WTO的规则要求:
一是建立符合国际惯例的市场经济体制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二是理顺政府与企业之间的关系,避免对企业的行政干预。凡是市场能做的就由市场去做,政府只在市场做不好或做不了的领域发挥作用;
三是通过机构改革建立一个精简、高效和廉洁的政府服务体系;
四是尽可能使政府的政策及政策的制定过程具有透明性,从而引入公众对政府行为的必要监督;
五是政府应成为遵守法律的楷模,依法行政、依法治国,并努力创造一个公正的法律环境;
六是实行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原则,每一个市场参与者包括国外的厂商,都能在中国的市场上获得平等的竞争机会。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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