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简述复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答:复代理(再代理),是指委托代理人将受托事务的全部或者一部分转托给他人,他人行为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受的代理。它是基于转委托而形成的代理关系。复代理的法律特征为:
(1)复代理的代理权是经过代理人的转委托而形成的,而不是出自于被代理人的直接授权。
(2)复代理人必须在原代理权限的范围内为代理行为。
(3)原代理人对复代理人享有监督权和解任权,并由原代理人向被代理人承担复代理的法律后果。
(4)复代理人不是原代理人的代理人,而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
2、简述诉讼时效中止和诉讼时效中断的区别。
答: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法定事由阻碍权利人行使请求权,诉讼时效依法暂时停止进行,并从法定事由消失之日起继续进行的情况。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已开始的诉讼时效因发生法定事由不再进行,并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丧失效力。
二者的区别表现在:
(1)法定事由不同。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包括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情形;引起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包括起诉、请求、同意履行义务等。
(2)期间要求不同。诉讼时效中止必须发生于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而诉讼时效中断则可发生在诉讼时效期间的任何时间。
(3)法律后果不同。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消除后,诉讼时效在扣除中止的那段时间后继续计算;而诉讼时效中断的事由消除后,诉讼时效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于无效,诉讼时效重新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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