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12 07:32: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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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斥期间与诉讼时效的区别:
1. 立法精神不同。(除斥期间维护的是原秩序,诉讼时效维护的是新秩序。)
2. 适用的范围不同。(除斥期间适用形成权,诉讼时效使用请求权。)
3. 起算时间不同。(除斥期间根据法律规定的时间或者权利发生的时间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
4. 期间的可变性不同。(除斥期间不能改变,诉讼时效可中止、中断、延长。)
5. 法律效力与法律援用不同。(除斥期间届满后,权利当然消灭。诉讼时效期满后,权利并不当然消灭)
期限的意义:1.决定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享有和消灭的时间。2.决定某些事实的推定时间。3.决定权利的取得和丧失时间。4.权利的行使和义务的履行的期限。5.决定法律关系的效力的期限。
用益物权:是对他人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他物权。
包括:地上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典权、居住权。
用益物权的特征:1.用益物权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其主要内容,并以对物的占有为前提。2.用益物权是他物权、限制物权和有限物权。3.用益物权是不动产物权。4.用益物权主要以民法为依据,但也有以特别法为依据的。
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特征:1.地上权是存在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的土地上的物权。2.地上权是以保存建筑物或者其他工作物为目的的权利。3.地上权是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地役权:是以他人土地提供自己土地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
担保物权:是指为确保债权的实现而设定的,以直接取得或者支配特定财产的交换价值为内容的权利。
担保物权的特征:1.担保物权以确保债权的履行为目的。2.担保物权是在债权人或者第三人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权利。3.担保物权以支配担保物的价值内容,属于物权的一种,与一般物权具有同一性质。4.担保物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担保物权的不可分性:是指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债权人得就担保物的全部行使其权利。
抵押权:是对于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占有而供担保的不动产及其他财产,优先清偿其债权的权利。(可以是动产,也可以是不动产。)
质权:是指为了担保债权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或者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就其占有的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
留置权:是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时,有留置该财产以迫使债务人履行债务,并在债务人仍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只针对动产)
反担保: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担保人保证主债务人履行主债务而提供的担保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动产转让给第三人以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出于善意,就可依法取得对该动产的所有权,受让人在取得动产的所有权以后,原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财产,而只能请示转让人赔偿损失。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指根据使用功能,将一栋建筑物于结构上区分为由各个所有人独自使用的专用部分和由多个所有人共同使用的共用部分,每一所有人享有对其专有部分的专有权与对共用部分的共有权的结合。
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在行使不动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时,因相邻各方应当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对他人的事务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而获利益而使他人利益受到损害的事实。
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民事行为虽已成立,但因欠缺民事行为的生效要件,可以因行为人撤销权的行使,使民事行为自始归于无效的民事行为。
推定形式:是指通过有目的、有意义的积极行为将其内在意思表现于外部,使他人可以根据常识、交易习惯或相互间的默契,推知当事人已作某种意思表示,从而使法律行为成立。
宣告失踪: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失踪人的法律制度。
宣告死亡:是指自然人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到法定期限,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死亡的法律制度。
特定物:是指具有固定的属性,不能以其他物代替的物。
种类物:是具有共同的属性,可以用品种、规格和度量衡加以计算的物。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权人为了保全自己的债权,而于债务人怠于行使自己的权利而害及债权的实现时,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属于债务人权利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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