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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法律硕士法理学简答题精选(1)

2015-04-10 07:21: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1、马克思主义关于法学本质的学说。

  答:马克思主义法学同以往法学的根本区别,主要有下列几点:

  ① 以往法学中,有的认为法与经济无关,甚至说法是决定经济的;有的虽也承认法与经济有关,但否认经济对法的最终决定作用。马克思主义法学研究了社会的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关系,认为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但这种意志并不是凭空产生的,归根结底是由这一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由这一社会的经济基础决定并反过来为经济基础服务的。

  ② 以往法学在不同形式上否认法的阶级性,甚至认为法是超阶级的“全民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并不是超阶级的,它是由社会上居于统治地位的阶级通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行为规则,是为统治阶级的利益服务的。

  ③以往法学也承认实在法是国家制定的,但由于他们往往把国家说成是超阶级的,把国家制定的法律说成是社会公共意志的体现。马克思主义法学分析了社会阶级的关系,认为一定阶级的国家和法都是实现阶级统治的工具,国家是有阶级性的,它所制定的法也是有阶级性的。

  ④ 剥削阶级法学大都认为法是超历史的,永恒存在的。马克思主义则认为,法并不是超历史的,既不是永恒存在,也不是永久不变的。法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随着私有制、阶级和国家的出现而出现。当法存在的时代,它又随着社会的生产方式和政权性质的变迁而变迁。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随着国家的消亡,法也将趋于消亡。

  2、 法的基本特征。

  答:(1)法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范,具有规范性。

  (2)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和普遍性。

  (3)法是以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社会规范,具有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具有国家强制性和程序性。

  3、简述法律起源的一般规律。

  答:(1)法的起源是从自发到自觉、由个别调整逐步发展为规范性调整的过程

  (2)法的起源是由氏族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起源是由与道德规范、宗教规范混为一体到相对独立的过程

  4、简述资本主义法的特点。

  答:资本主义法是建立在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是与以资本家占有生产资料并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经济制度相适应的法律制度。因此,资本主义法体现和反映了资产阶级的利益和意志。与前资本主义法相比,资本主义法具有以下特点。

  1.维护以剥削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私有制。

  2.维护资产阶级代议制政府。资本主义法维护资产阶级政治统治的作用主要体现在通过法律手段保证代议制政府的有效运行,具体体现在三项制度中:(1)政党制。(2)普选制。 (3)分权制。

  3.维护资产阶级自由、平等和人权。

  5、简述英美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英美法系,又称普通法法系、英国法系,是以英国自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以它的普通法为基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

  英美法系的特点:(1)以英国为中心,以英国普通法为基础;(2)以判例法为主要表现形式,遵循先例;(3)变革相对缓慢,具有保守性,“向后看”的思维习惯;(4)在法律发展中,法官具有突出作用;(5)体系庞杂,缺乏系统性;(6)注重程序的“诉讼中心主义”。

  6、简述大陆法系的概念和特点。

  答:大陆法系,又称民法法系、罗马法系、法典法系、罗马一德意志法系,是以罗马法为基

  础而发展起来的法律的总称。大陆法系最先产生于欧洲大陆,以罗马法为历史渊源,以民法为典型,以法典化的成文法为主要形式。

  大陆法系的特点:(1)全面继承罗马法,吸收了许多罗马私法的原则、制度。 (2)实行法典化,即法律规范的抽象化、概括化。(3)明确立法与司法的分工,强调制定法的权威,一般不承认法官的造法功能。(4)法学在推动法律发展中起着重要作用。法学创立了法典编纂和立法的理论基础,如自然法理论、分权学说、民族国家理论等,使法律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任务由法学家来完成。

  7、简述两大法系的区别。

  答:(1)法的渊源不同。在大陆法系国家,正式的法的渊源只是指制定法,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等,法院的判例、法理等没有正式的法律效力。在英美法系国家,制定法和判例法都是正式的法的渊源,遵循先例是英美法系的一个重要原则,承认法官有创制法的职能,判例法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2)法的分类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法的基本分类是公法和私法,私法主要指民法和商法,公法主要指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程序法,进入20世纪后又出现了社会法、经济法、劳动法等有公私法两种成分的法。英美法系国家无公法和私法之分,法的基本分类是是普通法和衡平法。普通法是在普通法院判决基础上形成的全国适用的法律,衡平法是由大法官法院的申诉案件的判例形成的。

  (3)法典编纂的不同。大陆法系国家承袭古代罗马法的传统,一般采用法典形式,而英美法系国家通常不倾向采用法典形式,制定法往往是单行法律、法规。即使后来英美法系国家逐步采用法典形式,也主要是判例法的规范化。

  (4)诉讼程序和判决程式不同。大陆法系国家一般采用审理方式,奉行干涉主义,诉讼中法官居于主导地位;法官审理案件除了案件事实外,首先考虑制定法如何规定,随后按照有关规定来判决案件。英美法系国家采用对抗制,实行当事人主义,法官一般充当消极的、中立的裁定者的角色;法官首先要考虑以前类似案件的判例,将本案的事实与以前案件事实加以比较,然后从以前判例中概括出可以适用于本案的法律规则。

  8、简述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答:1.阶级性和人民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不仅反映工人阶级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农民、知识分子和一切属于人民和爱国者范畴的阶层或集团的意志。这种统一将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而日益趋于一致。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社会主义法一方面是以工人阶级为领导、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国家的意志的有形表现,另一方面也是自然和社会客观规律的体现,实现了主观和客观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社会主义法消除了权利和义务的结构性分离,公民既享有权利也负有义务。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9、简述法的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的区别。

  答: (1)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基于法律的规范性特性(法的主体部分是法律规范)进行考察的,即根据法是一种调整人的行为的规范这一基本事实。法的社会作用是基于法的本质、目的和实效进行考察的。

  (2)两者的作用对象不同。法的规范作用的对象是人的行为,这里的“人”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包括自然人和社会组织。法的社会作用的对象是社会关系,即人与人的关系以及社会化了的人与自然的关系(技术法规所调整的对象)。

  (3)两者的存在方式不同。法的规范作用是一切法所共同具有的,不管是哪一种类型的法都具有规范作用;而法的社会作用则依不同的类型、不同的国家、同一国家的不同时期而形成差别。

  (4)两者所处的层面不同。这是由两者的考察基点不同所决定的,规范作用是社会作用的手段,社会作用则是规范作用的目的,规范作用具有形式性和表象性,而社会作用则具有内容性和本质性。

  (5)两者发挥作用的前提不同。实现规范作用的前提是颁布法律,即把法律规定告诉人们,法就能发挥规范作用;而实现社会作用的前提是法被运用、被实施.通过人们的法律行为或产生一定的法律关系,从而实现其社会作用。前者是在静态中发生的,后者是在动态中发生的。

  10、 法律执行社会公共事务的作用。

  答:(1)维护人类社会的基本生活条件,包括维护最低限度的社会治安,保障社会成员的基本人生安全,保障食品卫生、生态平衡、环境与资源合理利用、交通安全等。

  (2)维护生产和交换条件,即通过立法和实施法律来维护生产管理,保障基本劳动条件,调节各种交易的行为,促进公共设施建设,组织社会化大生产,确认和执行技术规范,保护消费者权益等。

  (3)促进教育、科学和文化事业的发展,如通过法律对人民的受教育权加以保护,鼓励兴办教育和科技发明,保护人类优秀的文化遗产,要求政府兴办各种文化设施。

  11、简述法在当代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构中的作用。

  答:当代中国社会主义法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重要作用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1)法对于社会主义民主的实现具有重要作用

  (2)法通过确认并保障正义标准的实现,协调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

  (3)法可以为诚信友爱的实现提供良好的制度环境

  (4)法为激发主体的活力创造制度条件

  (5)法为维护社会的安定和秩序提供有力保障

  (6)法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为经济发展与自然环境的和谐提供制度支持

  12、简述法的局限性。

  答:一、法调整的对象是人的行为,法调整的范围不是无限的

  二、法自身特点产生的局限性

  三、法的制定和实施受人的因素的影响

  四、法的实施受政治、经济、文化等社会因素的影响

  13、简述法的制定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制定也称法的创制或立法。是指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依照程序,制定、补充、修改和废止法律和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认可法律的一项专门性活动。法律制定有如下特征:

  (1)法律制定是国家的一项专有活动。法律制定是国家机关的一项专有活动,它只能由有权制定法律或经授权的国家机关来行使,其他任何机关、社会组织、团体和个人都不能行使这项职权。

  (2)法律制定既包括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也包括经授权的国家机关进行的法律制定活动。

  (3)法律制定既包括法的创制活动,也包括法的修改、补充、废止以及认可活动

  (4)法律的制定是一种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活动。

  14、简述法律体系的概念和特征。

  答: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的部门法体系,即将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根据一定的标准和原则划分成不同的法律部门,并由这些法律部门所构成的具有内在联系的统一整体。法律体系具有以下特征:

  1.法律体系是指一国本国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而不包括具有完整意义的国际法范畴。

  2.法律体系是指一国现行国内法所构成的体系。 即它只反映一国目前正在生效的法律状况,而不包括本国历史上已经宣布废止的法律,也不包括尚未制定或者虽然制定颁布,但还尚未生效的法律。

  3.法律体系是由一国现行的全部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不同类别的部门法(或称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4.法律体系是由既相对独立而又具有内在联系的法律部门所构成的体系。

  15、简述法律体系和法学体系的区别和联系。

  答:法律体系与法学体系的区别是明显的:

  (1)二者性质不同,法学体系属于思想范畴,法律体系则是由一国现行法律规范构成的体系,属于规范体系。

  (2)二者的范围不同,法学体系的范围比法律体系大得多,法律体系以一国的现行法为限,而法学体系则可以包容对全部法律现象的理论、历史、比较分析等研究的结果。

  (3)法律体系与国家主权密切联系,是国家主权的一种表现形式,而一国的法学体系虽然总是以本国现行法律的理论和实践为重点,与本国的法律体系联系紧密,对应性强,但是它同时具有跨国性,与多个国家的法学体系之间具有相同性或相通性,相互问可以学习、交流和借鉴。

  法学体系与法律体系之间也有密切的联系:

  (1)法律体系是法学体系形成、建立的前提和基础,构成一国法学体系的主要内容。

  (2)法律体系的发展也是法学体系发展、完善的推动力量。

  (3)法学体系的发展也会促进法律体系的发展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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