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04-07 07:05: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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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的效力
1、法律对人的效力:
(1)属人主义。法律只适用于本国公民。
(2)属地主义。法律适用于该国管辖区内所有人,本国公民不在本国不受本国法律保护和约束。
(3)保护主义
(4)折中主义
我国的规定:在中国领域外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按《刑法》规定法的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是适用中国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指法律的生效和失效日期
3、法的溯及力:从旧兼从轻原则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一)法律部门的划分标准
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
(二)法律体系
1、法律体系不包括完整意义上的国际法,不包括历史上废止不再有效的法律不包括尚待制定,还未生效的法律
2、公法私法和社会法的划分
最早由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提出,三者在调整方法、调整方式、法的本位、价值目标等方面存在不同。
六、权利和义务
(一)分类
1、基本权利义务与普通权利义务
2、绝对权力义务与相对权利义务
3、个人、集体和国家权利义务
(二)权利义务的关系
1、对应关系
2、对等关系
3、功能上的互补关系
4、价值选择中的主从关系
5、产生发展中的离合关系
(四)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需要得到法律的认可,要为人类所认识和控制,能为人们带来物质利益,具有独立性。
2、人身在一定限制下可以成为法律关系客体。
3、精神产品
4、行为结果
(五)法律关系的内容
权利和义务
(六)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1、条件:法律规范和法律事实
2、法律事实的种类
(1)法律事件:不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法律行为:人们实施的,能够发生法律效力、产生一定法律效果的行为。事件区别于行为的关键在于是否能以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3)事实构成: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法律事实引起同一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或者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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