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刑法学考点(2)

2015-01-27 11:47:00来源:网络

  第九章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犯罪中止的类型、处罚原则: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我国刑法上的犯罪中止根据发生的时空范围不同,可将犯罪中止分为预备中止、实行未终了中止和实行终了中止三类。

  预备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预备阶段的中止,其时空范围起始于犯罪预备活动的实施,终止于犯罪实行行为着手前。

  实行未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尚未终了时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犯罪实行行为的着手,至于犯罪实行行为终了前。

  实行终了中止,是指发生在犯罪实行行为实施终了后的中止,其时空范围始于实行行为终了以后,出于本意而以积极的行为阻止了既遂之犯罪结果的发生。按照刑法第 24 条第 2 款规定,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第十章共同犯罪

  《刑法》第 97 条“本法所称首要分子,是指在犯罪集团或者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本题中的首要分子概念中仅说出了在共同犯罪里起组织、领导作用的犯罪分子,这种说法不全面,应还包括聚众犯罪中的犯罪分子。

  此处还应该注意,聚众犯罪不等于共同犯罪。有的聚众犯罪不是共同犯罪的。

  犯罪集团的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在此之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加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共同犯罪人除主犯、从犯、胁从犯之外,还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教唆犯。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复杂共犯:复杂共犯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之间存在着犯罪分工的共同犯罪,不仅存在直接着手实施共犯行为的实行犯,还有组织犯或教唆犯或帮助犯的分工。

  黑社会性质的特征: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在刑法中已作了表述,2000 年 12 月 4 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又具体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特征作了概括:(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 (2)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3)通过贿赂、威胁等手段,引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间接正犯:教唆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第十四章刑罚的体系与种类

  罚金刑数额: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关于罚金数额的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类型:普通罚金制;倍比罚金刑;无限额罚金制。根据刑法的规定,在对犯罪分子判处没收财产的时候,不得没收属于犯罪分子家属所有或者应有的财产

  刑事损害赔偿属于刑事附带民事的强制处分。

  第十五章刑罚裁量

  减轻处罚情节的适用规则:我国《刑法》第 63 条规定: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犯罪分子虽然不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是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 ”减轻刑罚是指判处低于法定最低刑的刑罚。适用酌定减轻处罚的条件是: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案件本身具有特殊的情况;

  必须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刑法规定量刑制度包括五种:累犯、自首、立功、数罪并罚和缓刑。不包括决定对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 “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战时缓刑:战时缓刑是指在战时,对被判处 3年以下有期徒刑但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原判刑罚的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我国刑法中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影响:我国《刑法》第 65 条规定了对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原则。我国《刑法》第 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我国《刑法》第 68 条规定,犯罪分子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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