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申硕法学综合模拟题(2)答案

2014-12-28 15:45:00来源:网络

  参考答案

  一、判断题

  1.A

  【解析】中国社会受到多种法律文化的影响,其中影响最大的是中国社会主义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法律文化。

  2.A

  【解析】以法的调整范围不同可将法分为一般法与特别法,这里是要注意与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分类标准、适用规范的不同进行区别。

  3.B

  【解析】宋太祖建隆四年(963年)7月,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主持编撰的《宋建隆详定刑统》完成,简称《宋刑统》,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这是宋朝通行全国的根本大法,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刷的封建法典。

  4.A

  【解析】我国1982年宪法是在1954年宪法的基础上修改的。

  5.A

  【解析】自治机关的概念民族自治机关是指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行使同级地方国家机关职权和同时行使自治权的国家机关。《宪法》第112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

  6.B

  【解析】《刑法》第269条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试用暴力或者暴力相威胁,以抢劫罪论处。”

  7.A

  【解析】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又称民事法律关系的标的,而不是标的物。

  8.A

  【解析】录音遗嘱必须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二、不定项选择

  9.ABD

  【解析】社会主义法治并不仅仅限于法律的形式化方面,因而C项不正确。

  10.A

  【解析】权利、义务的区别在许多方面,其中关键点就是权利可以行使也可以放弃,义务则具有必须性。

  11.BCD

  【解析】三不去,为婚姻制度的范畴,谈不上用刑问题。

  12.ABC

  【解析】汉朝的三公指的是丞相、太尉、御史大夫。令刺史为汉朝地方监察机关,并不是中央行政机构名称。

  13.BC

  【解析】参见《宪法》第67、62条。

  14.D

  【解析】见《宪法》第63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①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②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③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④最高人民法院院长;⑤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15.ABD

  【解析】中央军委主席地位特殊,可连选连任。

  16.BC

  【解析】住宅不受侵犯还指任何机关和个人都不得侵占、损毁公民的住宅。这些行为不仅对公民的财产权构成了侵犯,而且也是对公民自由这一宪法权利的侵犯,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7.B

  【解析】时效中断,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定事由消失后,重新计算追诉时效的制度。王某第一次犯罪追诉时效为10年。到1990年又犯新罪重新计算追诉期间。

  18.AC

  【解析】继续犯的特征是:①必须是只实施了一个犯罪行为,即基于一个犯意所实施的同一性质的犯罪行为;②必须是在犯罪既遂以后,犯罪行为处于继续状态;③必须是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继续;④犯罪行为必须持续一定时间。如果行为一经实行即告终止,不能成立继续犯。其中A、C项符合。

  19.BD

  【解析】A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C构成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中的走私罪。

  20.A

  【解析】我国《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代理人和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即代理人要和相对人一起赔偿被代理人的损失,承担法律责任。

  21.ABCD

  【解析】以上内容都包括。

  三、填空题

  1.评价

  【解析】评价作用即法律作为规矩、权衡、尺度给人们提供评判、衡量行为的是非、善恶的标准的作用。

  2.五听

  【解析】“五听”是指判案时判断当事人陈述真伪的五种方式。具体包括辞听,色听、气听、耳听、自听。

  3.国务院

  【解析】我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有权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区域划分和建制。

  4.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解析】《宪法》第45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5.10

  【解析】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经过一次或者几次减刑后,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罚,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原判刑罚的1/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10年。

  6.签字或者盖章

  【解析】本题考察合同的成立时间。《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四、名词解释

  1.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是指生产者、销售者故意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称合格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行为。

  2.宪法监督是指特定的机关依据一定的程序,审查和才具法律、法规和行政命令等规范性文件和特定主体行为是否违宪,以维护宪法权威,保障公民权利与自由的制度。

  3.所谓“官当”是法律允许贵族官僚用官品和爵位抵挡徒流罪的一项法律制度,是封建等级特权原则在法律中的又一具体体现。“官当”作为一项制度正式形成于南北朝时期的《北魏律》和《陈律》。

  4.法律行为是指人们在其意志控制下实施的受法律调整并能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

  5.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其所应继承的遗产份额的权利转由其继承人继承的法律制度。

  五、简答题

  1.简述《大清新刑律》的变化

  答:(1)《大清新刑律》抛弃了以往“诸法合体”的编纂形式,明确地将涉及罪名与刑罚及其运用等专属刑法范畴的条文作为法典的唯一内容,与罪名、刑罚无关的其他法律条款被排除在新刑法之外。

  (2)《大清新刑律》在体例结构上也抛弃了以往旧律以名例、吏律、户律、礼律、兵律、刑律、工律分类编纂的陈旧形式,改而采用西方近代以来刑法分总则、分则两编,下设各章,逐条罗列的方式。

  (3)《大清新刑律》确立了新的刑罚体系,分主刑、从刑两种。主刑包括:死刑(仅绞刑一种)、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留、罚金。从刑包括褫夺公权和没收财产两种。

  (4)《大清新刑律》采用了大量的西方资产阶级的刑法原则和近、现代刑法学的通用术语。如采用罪行法定主义原则、取消比附原则、采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取消了“八议”等特权制度。

  2.简述唐律关于“五刑”的内容

  答:唐律中的五刑制度包括笞刑、杖刑、徒刑、流刑、死刑五种基本刑罚。

  (1)笞刑,即用法定的荆条责打犯人的臀或腿,自十至五十分为五等,每等加十。是“五刑”中最轻的一等,用于惩罚轻微或过失的犯罪行为;

  (2)杖刑。唐律杖刑分为杖60、70、80、90、100共五等;

  (3)徒刑。唐律把徒刑分为五等,即徒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

  (4)流刑。唐律规定流刑有三等,即流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另外规定加狱流刑,除流三千里外,还要居作三年,用以代替某些死刑;

  (5)死刑。唐律只规定绞刑、斩刑两种死刑,较前代轻缓了许多。

  3.我国选举制度的原则

  答:(1)选举权的普遍性原则。选举权的普遍性是指享有选举权的广泛程度,我国选举法规定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其他符合法定年龄的公民绝大多数都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选举权的平等性原则。选举权的平等性,是指每个选民在一次选举中只有一个投票权,所有选票的效力相等。换言之,所有选民不得因民族、种族、性别等的差别,而享有特权或受到限制和歧视。所有选民都在同等的基础上参加选举。这是“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宪法原则在选举制度中的具体体现。

  (3)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选举法根据我国的具体条件,切合实际地规定,我国在选举中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原则。即: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出。

  (4)无记名投票的原则。我国《选举法》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的方法。选民如果是文盲或者因残疾不能写选票的,可以委托他信任的人代写。”这就体现了我国选举制度的无记名投票原则。

  4.试论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根据我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犯罪具有下列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某一社会形态中某种社会关系及其表现出来的利益形式的属性,在我国,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是指犯罪行为危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以及体现这些社会关系的国家和人民利益的特征。行为虽然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达到一定的严重程度的,国家没有必要规定为犯罪用刑罚加以制裁,因此,具有一定严重程度的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特征,它揭示了国家将某种行为规定为犯罪的原因,阐明了犯罪与社会的关系,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从广义上讲,只要行为人有意识地实施了可能对法律保护的社会关系构成损害的行为,就应当认为行为具有社会危害性,但是,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不一定都是犯罪行为。其中,只有触犯刑律的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才是现代刑法意义上的犯罪。在罪刑法定原则支配下,刑事违法性是犯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任何具有行为能力的人实施了任何违法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和法律后果。实施了违法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承担受国家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犯罪的法律后果。犯罪的概念包含刑罚的要求。我国刑法第13条明确地将“应受刑罚惩罚”这一特征写进了犯罪定义,表明应受刑法惩罚性是我国刑罚规定的犯罪的一个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则不能认定为犯罪。

  5.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异同

  答: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相同点是:

  (1)目的相同。两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前提相同。两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遭受侵害时才能实施。

  (3)责任相同。两者在超过必要限度时,都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害的来源不同。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危害的来源只能是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危害的来源可能是人的不法侵害,也可能是来源于自然灾害、动物的袭击等。

  (2)行为的对象不同。正当防卫的对象只能是不法侵害者本人,不能针对第三者;而紧急避险行为的对象必须是第三者。

  (3)行为的限制不同。正当防卫行为的实施只要是必要的,即使能够用其他方法避免不法侵害,也允许进行正当防卫;而紧急避险露行为的实施则出于迫不得已,除了避险,别无选择。

  (4)行为的限度不同。正当防卫所造成的损害程度不受限制,可以小于,也可以大于不法侵害行为可能造成的损害;而紧急避险对于第三者的合法利益所造成的损害必须小于危险可能造成的损害。

  (5)主体的限定不同。正当防卫是每个公民的法定权利,是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时的法定义务;而紧急避险则不适用于职务上、业务上负有特定责任的人,这些人不能以紧急避险为借口,逃避应尽的职责和义务。

  六、论述题

  1.试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以社会主义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现实状况为基础的,体现社会主义法治内在本质和基本要求的思想理念。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指导思想,他的内容异常丰富。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和党的领导。这些法治理念围绕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这一中心,构成一个完整的整体。

  (1)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

  (2)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

  (3)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价值追求。

  (4)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

  (5)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定的思想前提。是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的重要保障。

  2.试述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答: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反映物权法调整对象的特点,反映物权法的价值取向,贯穿于物权法始终,适用于物权法立法、司法等全过程的原则。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以及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法定原则,是指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来确定。

  (2)一物一权原则,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原则上应为一物,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

  (3)公示原则,是指物权变动的事实必须通过一定的方法向社会公开。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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