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法学:刑法习题(11)

2014-12-27 15:45:00来源:网络

  一、单项选择题

  1.依照我国刑法的规定,行贿罪的构成在主观方面必须具有何种目的?()

  A.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

  B.谋取非法利益的目的

  C.谋取利益的目的

  D.谋取个人利益的目的

  2.犯贪污罪的,个人贪污数额在()以上的,处l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A.5万元

  B.10万元

  C.20万元

  D.50万元

  3.在挪用公款罪中,“挪用公款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为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

  A.1万元至2万元

  B.1万元至3万元

  C.5千元至1万元

  D.5千元至2万元

  4.多次挪用公款,并以后次挪用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挪用公款数额如何计算?()

  A.累计计算

  B.以最后一次的挪用数额计算

  C.以挪用数额最多的一次计算

  D.以案发时未还的实际数额计算

  5.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并与请托人事先约定,在其离退休后收受请托人财物,如何处理?()

  A.不构成犯罪

  B.构成受贿罪

  C.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

  D.贪污罪

  6.下列表述中,正确的说法是()

  A.村民委员会主任甲利用职务之便侵吞救济款物,构成贪污罪

  B.普通公民乙利用受聘担任国有公司经理职务的便利条件,侵吞国有财物,不构成贪污罪

  C.国家工作人员丙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取财物,但未为他人谋取利益,不构成受贿罪

  D.丁采用暴力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并致使该工作人员重伤,以妨害公务罪从重处罚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哪些人员是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

  A.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B.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C.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D.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2.下列哪些行为构成受贿罪?()

  A.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

  B.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C.利用自己所处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D.利用自己的职权,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三、简答题

  简述贪污罪的犯罪构成特征。

  四、法条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84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395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五、案例分析题

  1.被告人王某,女,24岁,系某银行储蓄所工作人员。l993年l0月8日上午,储户张某到该行取款后,将存有13000元的活期存折遗忘在储蓄所的柜台上。该活期存折上只有账号,没有户名,但在储蓄所底账上留有张某的名字和印鉴,这种情况只有储蓄所的有关人员和张某本人知遭,取款时必须提供存折及张的手章。当天,被告人王某将张某遗忘的存折拾起收藏,次日(10月9日)到个体刻字店私刻了张某的手章,并找到其表侄女姚某谎称:“有个两口子闹离婚,女的偷出存折,请你帮她取款ll000元”。当天上午11时许,姚某和她父亲一起到储蓄所取款,王某装着不认识他们,接过存折、取款凭条和手章,为他们填写了传票,交给出纳员李某。李某问王某:“这钱打招呼了吗?”(按银行规定,取大额现金要事前打招呼)王说:“昨天就打招呼了。”李某取出ll000元交给王,王交给取款人。随后王某借故提前下班,从姚某家将款要到手,用于还债和自用,并于l0月12日以“王华”的名义存款7500元。

  问:此案发生在现行刑法典颁布之前,试结合本案事实根据现行刑法典的规定进行分析。

  2.被告人寇某,男,27岁,原系某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干部;郭某,男,30岁,原系某省财贸学校教师。l992年8月至l993年8月,被告人寇某与郭某勾结,由郭某介绍,牵线搭桥,寇某利用其在某省劳动厅劳动力管理处办理工人调动的职务便利,违反规定,采用虚调工作(即只要单位出具同意接收函,不占单位指标,不到单位上班,不要单位发工资)、假设夫妻关系(即根据要求调动人的性别、年龄、相貌,从已存档的表格中找出与其相适合的人假设为两地分居的夫妻)等手段,为蔡某等7人办理了调动手续,从中以手续费名义共收受贿赂人民币8万元,寇某分得5.95万元,郭某分得2.05万元。此外,寇某于1993年6月,在为徐某等4人办理调动手续中单独受贿人民币2.75万元。

  问:如果本案发生在现行刑法典施行之后,那么对被告人寇某、郭某应当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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