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2.【答案】A
3.【答案】B
4.【答案】B
5.【答案】C
6.【答案】C
7.【答案】A
8.【答案】D
9.【答案】D
10.【答案】A
11.【答案】C
12.【答案】D
13.【答案】D
14.【答案】B
15.【答案】B
16.【答案】B
17.【答案】D
18.【答案】C
19.【答案】A
20.【答案】B
21.【答案】D
22.【答案】A
23.【答案】C
24.【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D
2.【答案】ABCD
3.【答案】ACD
4.【答案】ABCD
5.【答案】ABCD
6.【答案】BD
7.【答案】ACD
8.【答案】AC
9.【答案】ABC
10.【答案】ABCD
11.【答案】ABCD
12.【答案】ABD,
13.【答案】BD
14.【答案】AB
15.【答案】ABCD
16.【答案】BCD
17.【答案】ABC
18.【答案】AC
19.【答案】AB
20.【答案】ACD
21.【答案】ABC
三、简答题
1.【答案】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组织、领导、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
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国际上最严重的犯罪之一。所谓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是指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违法犯罪组织。所谓组织,是指倡导、发起、组建。所谓领导,是指指挥、率领、引导。所谓参加,是指积极参加,即明知是黑社会性质组织。仍然热衷于加入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即构成本罪,并不要求实施其他的犯罪行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的,应当数罪并罚。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
2.【答案】伪证罪,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故意作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意图陷害他人或者隐匿罪证的行为。
伪证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主要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同时还危害公民的人身权利及其他权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刑事诉讼中,对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作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伪证罪的伪证行为具有虚假性、关联性和时间性的基本特征。虚假性,是指行为人必须实施了虚假的证明、鉴定、记录、翻译。关联性,是指虚假证明、鉴定、记录、翻译的内容,必须与案件有重要关系的情节有关联。这里的与案件有重要关联的情节,是指足以使无罪的人受到处罚或者使轻罪重罚的情节;或者是使犯罪分子逃避刑事处罚或者重罪轻判的情节。时间性,是指伪证的行为必须是发生在刑事诉讼的立案、侦查、起诉、审判的过程中。
(3)犯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主观上不是出于故意,不构成本罪。
3.【答案】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本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一切国家秘密都关系到国家的安全和人民的利益,而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直接破坏了国家对国家秘密的管理制度,严重威胁到国家的安全与人民的利益,因此刑法对此严加禁止。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国家秘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2条的规定,所谓国家秘密,是指关系国家的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于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具体而言,国家秘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国家事务的重大决策中的秘密事项;②国防建设和武装力量活动中的秘密事项;③外交和外事活动中的秘密事项以及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④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秘密事项;⑤科学技术中的秘密事项;⑥维护国家安全活动和追查刑事犯罪中的秘密事项;⑦其他经国家保密工作部门确定应当保守的国家秘密事项。按其重要性程度,国家秘密被分为绝密、机密和秘密三个等级。只要行为人非法获取三种国家秘密中任一种秘密.都足以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窃取,是指以暗中盗窃国家秘密的载体的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刺探,是指使用秘密探听或者一定的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国家秘密;所谓收买,是指利用金钱、物质或者其他利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行为人只要实施上述三种行为之一的,即可成立本罪,但对既窃取,又刺探、收买国家秘密的,也只能以本罪一罪论处。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并具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
(4)本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即行为人明知是国家秘密,且自己不应知悉该国家秘密,但仍故意非法获取。行为人出于何种目的实施该行为不影响本罪的构成,但如果行为人是为了将非法获取的国家秘密提供给境外的机构、组织或者人员,则不构成本罪,而成立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
四、辨析题
1.【答案】这种观点不正确。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由于本罪在客观上亦表现为以暴力、胁迫等方法强迫被害人与他人发生性行为,故与强奸罪就有了若干相似之处。但二者的区别是明显的:(1)二者侵害的客体不同。本罪侵害的客体是社会主义的道德风尚与公民人身权利;而强奸罪侵害的客体是妇女的性自由权利。(2)二者侵害的对象不同。本罪侵害的对象既可以是女性,又可以是男性;而强奸罪侵害的对象只能是女性。(3)行为人的故意内容不同。本罪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是为了获取钱财而强迫他人卖淫;强奸罪的行为人则是为了同他人发生性关系而实施暴力胁迫等行为。值得注意的是:如果行为人为使被害妇女从心理上消除贞操意识,而先对妇女实行强奸,然后逼其卖淫,应当对行为人以强迫卖淫罪从重处罚即可。
2.【答案】这种观点不正确。伪证罪与诬告陷害罪存在以下区别:
(1)行为对象不完全相同。伪证罪的犯罪对象可以是刑事诉讼中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诬告陷害罪犯罪对象可以是任何公民。
(2)行为方式不同。伪证罪是对与案件有关的重要情节作伪证;诬告陷害罪则是捏造整个犯罪事实。
(3)犯罪主体不同,伪证罪为特殊主体,即刑事诉讼中的证人、鉴定人、记录人、翻译人;而诬告陷害罪则是一般主体。
(4)行为内容不同。伪证罪的行为内容包括陷害他人或包庇犯罪;而诬告陷害罪只是陷害他人。
(5)行为实施的时间不同。伪证罪是发生在立案后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而诬告陷害罪是发生于立案侦查之前。
五、法条分析题
1.【答案】本条是有关招摇撞骗罪的规定。招摇撞骗罪,是指以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
招摇撞骗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机关的威信及其正常活动,同时也侵犯公共利益或公民的合法权益。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进行招摇撞骗的行为。首先,冒充的对象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即冒充他们的身份或职位进行招摇撞骗。如果冒充的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冒充高于子弟、劳动模范、富商等,进行诈骗活动,不成立本罪。其次,冒充既可表现为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也可以表现为一般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上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或者是不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冒充具有特殊身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所谓招摇撞骗,即利用假冒的身份、职位,到处炫耀,进行诈骗活动,这两种行为必须同时具备且存在必然联系。
(3)犯罪主体仅限于自然人。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且具有骗取某种非法利益的目的。
招摇撞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招摇撞骗罪仅限于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诈骗罪则不限于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方式骗取财物,如果行为人以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特定方式进行招摇撞骗,骗取了包括财产在内的各种利益,应以招摇撞骗罪论处。如果骗取的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应从一重罪处断,即应按诈骗罪论处。
2.【答案】本条是有关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规定。
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本罪主体除必须年满l6周岁并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外,还必须具有特殊身份,即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才能构成这一犯罪。本罪主观方面为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故意。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包庇黑社会性质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这里的包庇行为,是指采用掩盖犯罪事实,隐匿、湮灭犯罪证据或其他方式,妨害有关部门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行为。纵容行为则是指行为人不尽职责,放纵、听任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需要指出的是,上述包庇行为不以利用职务便利为条件,而纵容行为则是以违背所担负的特定职责为前提的。本罪客体为国家机关对社会公共秩序的管理活动。
3.【答案】本条是有关医疗事故罪的规定。医疗事故罪,是指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行为。
医疗事故罪的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国家对医疗工作的管理秩序和就诊人的生命、健康权利。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对医疗、护理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具体表现为:首先,在医疗、护理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即在医疗、护理工作中违反规章制度和诊疗、护理常规。其次,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所谓“致使就诊人的健康受到损害”,是指造成就诊人残疾、组织器官损伤、丧失劳动能力等严重后果。最后,行为人严重不负责任与致使就诊人死亡或健康受到严重损害之间存在着因果关系,否则不认为是犯罪。
(3)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由医务人员构成,包括国家、集体医疗单位的医生、护士、药剂师,以及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开业的个体行医人员。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甲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甲横行乡里、聚众斗殴,在斗殴中致丁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甲在押解的途中逃脱致押解人员轻伤的行为也触犯了脱逃罪和故意伤害罪这两个罪名,亦属牵连犯,脱逃罪的法定刑比故意伤害罪(轻伤)的重,根据择一罪从重的原则,甲的这一行为构成脱逃罪。综合全案,应对甲定故意伤害罪和脱逃罪,并实行数罪并罚。
2.【答案】(1)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合同诈骗罪和贪污罪。甲伪造盖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公章的批文,属于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行为,侵犯了国家机关的正常的管理活动和信誉,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甲持该伪造批文和所谓中国石材进出口公司出口业务合同,到某石材加工厂进行诈骗,并将所骗钱款挥霍一空,属于以虚构的单位名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的行为,因而构成合同诈骗罪。甲曾说服在国有银行某营业所工作的业务员丙、丁二人,在丙、丁值班时甲前去营业所假装打劫,共同分赃。刑法第382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甲与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丙、丁勾结,伙同贪污,应以贪污罪的共同犯论处。
(2)对甲进行的第一项和第二罪行不需要进行数罪并罚。因为这是一种牵连犯的情形。所谓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其方法行为或手段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情形。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对于牵连犯,如果刑法分则条文没有明确规定具体的处罚方法,那么,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于案例中所说的情况,伪造国家机关公文是甲进行合同诈骗的手段行为,因而只需要按照合同诈骗罪这一重罪处罚即可。
(3)甲被指控的第三项罪行有自首情节。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没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应当供述所知的同案犯,主犯则应当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才能认定为自首。甲在被审讯时,如实供述了与丙、T_二2k共同进行的利用丙、丁的职务,采取欺骗的方法获得银行巨款并平分的犯罪事实。属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人罪行的情况,并且他不仅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作为主犯,还供述所知其他同案犯的共同犯罪事实,因而应认定为自首。
3.【答案】高洪霞、郑海本、李惠清的行为构成组织卖淫罪;鲁某、曹某、张某、钱某的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本案中,高洪霞、郑海本、李惠清表面上是经营歌舞厅,但却暗中纠集卖淫人员、宣布纪律、安排吃住,形成了一个以歌舞厅为掩护的卖淫组织,并设立固定的组织管理人员,制定收费制度,为-具体的卖淫活动提供场所。其组织分工明确,并以组织卖淫牟利为目的。因此,对他们的行为应定组织卖淫罪;鲁某、曹某、张某、钱某为上述人员组织卖淫提供帮助,其行为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
4.【答案】钱某的行为构成强迫卖淫罪,其行为符合该罪的主客观要件,同时由于强迫对象为不满14周岁的幼女,因此应当从重处罚。孙某分别按照不同情况进行讨论。如果明知是幼女同时知道该幼女是处于被强迫情况下,或者使用了暴力等手段,则构成了强奸罪;如果认为该幼女是自愿卖淫的,则构成嫖宿幼女罪,如果并不知道被害人的幼女性质,而只是作为一般的嫖娼行为,则作为认识错误处理。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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