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C
2.【答案】C
3.【答案】D
4.【答案】A
5.【答案】
6.【答案】D
7.【答案】A
8.【答案】A
9.【答案】C
10.【答案】A
11.【答案】C
12.【答案】C
13.【答案】A
14.【答案】C
15.【答案】D
16.【答案】B
17.【答案】C
18.【答案】A
19.【答案】B
20.【答案】D
21.【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
2.【答案】AC
3.【答案】ABD
4.【答案】ABCD
5.【答案】AD
6.【答案】BC
7.【答案】BC
8.【答案】ABCD
9.【答案】ABCD
10.【答案】ABCD
11.【答案】BC
三、简答题
1.【答案】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抢劫罪具有以下特征:
(1)该罪的客体为复杂客体,即公私财产所有权和人身权。该罪的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令被害人不能抗拒的方法,当场强行劫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当场实施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当场劫取财物,是抢劫罪区别于其他财产犯罪的显著特征。此外,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该罪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公私财物为目的。
2.【答案】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该罪具有以下特征:
(1)该罪的客体为公私财产的所有权。犯罪对象为公私财物,包括动产和不动产。用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刑法另有规定的,应依该具体规定定罪处罚。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诈骗行为的最突出特点,即行为人设法使被害人在认识上产生错觉,以致其“自觉地”将自己所有或者持有的财物交付给行为人或者放弃自己的所有权,或者免除行为人交还财物的义务。诈骗的手段主要表现为:其一,虚构事实,即编造某种根本不存在的或者不可能发生的,足以使他人受蒙蔽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其二,隐瞒真相,即隐瞒客观上存在的事实情况。必须是诈骗数额较大,才能构成诈骗罪。
(3)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l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
(4)该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3.【答案】(1)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属于特殊主体,而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是否利用职务便利不同:职务侵占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而进行的,而侵占罪则不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
(3)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犯罪对象是本单位财物,而侵占罪的对象是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
(4)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窃取、骗取、侵吞等方式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而侵占罪的行为方式主要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拒不退还,或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出。
四、辨析题
【答案】这样的说法是不准确的。非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占有自己保管的财物并不一定都成立侵占罪,而有的还成立职务侵占罪。要看具体的情况来区分。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侵占罪,则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根据上述定义,两者的主要区别是:(1)犯罪客观行为方式不同。职务侵占罪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也就是说,在职务侵占罪中的占有财物,是凭倍职务上的便利而取得;侵占罪表现为将他人的财物占为己有,行为人对财物的占有与是否有职务,以及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无关。或者说,在侵占罪中,对财物的占有排除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这一条件。(2)犯罪对象不同。职务侵占罪的对象是行为人所在公司、企业等单位的财物;侵占罪的对象则是行为人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他人遗忘物或者发掘的埋藏物。这里的财物,既可以是单位的财物,也可以是公民个人所有的财物。(3)犯罪主体不同。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侵占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五、法条分析题
【答案】本条内容是关于侵占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的规定,罪状的形式和分类属于叙明罪状。根据这一条文的规定,侵占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
(2)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3)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
(4)犯罪行为侵犯了公私财产所有权。
本罪的法定刑形式属于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包括两个量刑幅度。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告诉才处理,属于自诉案件的范围,即被害人不向人民法院告诉的,司法机关不予干预。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从罪数形态上看,甲的行为属于牵连犯。在本案中,甲先行实施了盗窃枪支、弹药的行为,已经构成独立的盗窃枪支、弹药罪。但由于该行为是其抢劫罪的准备行为,与其随后实施的抢劫罪之间具有目的与手段的关系,符合牵连犯的特征。
(2)我国刑法理论通说认为,除法律有特别规定之外,对于牵连犯应按“从一重罪处断”的原则处理。
(3)对于甲的犯罪行为的定性,涉及其先后实施的盗窃枪支、弹药罪和抢劫罪的轻重比较。对盗窃枪支、弹药而言,由于系盗窃国家机关的枪支,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法定最低刑为10年有期徒刑。对抢劫罪而言,由于系持枪抢劫,其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法定最低刑为l0年有期徒刑。二者法定刑的主刑的最高点与最低点都是相同的。但抢劫罪同时还规定了并处附加刑——罚金或没收财产。由此可以认为抢劫罪是较重的罪。因此本案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2.【答案】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夺罪。
抢夺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所谓公然夺取,是指行为人当着公私财物所有者或保管者的面,乘其不备,公然夺取财物。在本案中,李将货主骗离汽车,但其距离汽车不远,装有货物的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李把汽车开走时,货主当即发现,并疾呼停车,这些事实均说明李某乘人不备公然抢夺财物,符合抢夺罪的特征。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因为盗窃罪的本质是秘密窃取,即行为人采取主观上自认为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不会发觉的方法,将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本案中,装货汽车仍在货主的视线内,李,某将汽车开走,货主是清楚的,故李某的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特征。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诈骗罪。因为诈骗罪的本质是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使公私财物所有人、管理人信以为真,从而“自愿地”将公私财物交出来。本案。中,李某虽然使用欺骗手段让司机将汽车开走,但这种手段是为李进一步的抢夺行为服务的,而且货主也并未受骗而“自愿”将货物交给李,而是李某乘货主不备欺骗司机将车开走的,所以不符合诈骗罪的特征。
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侵占罪。所谓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将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据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行为。在本案中,货主并未委托李某为其保管财物,而李某据为己有的财物尚在货主的控制范围内,并不是遗忘物或者埋藏物,因而不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件。
3.【答案】邹甲、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依抢劫罪定罪处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准抢劫罪或转化型抢劫罪。在该案中,被告、人邹甲、邹乙两被告人伙同他人意图盗窃氟石2.3吨,当将氟石运回时,遭到村民拦截,两被告人遂对村民施以暴力强行运走氟石。两被告人先行实施了盗窃行为,窃取了2.3吨氟石,价值l500元,符合准抢劫罪的前提条件;两被告人在运回途中对被害人施以暴力,其意图在于运走氟石和抗拒其拦阻,虽然两被告人实施暴力行为时并非在盗窃现场,但其运输途中是该现场的延伸,因此符合准抢劫罪的主观、客观条件。据此,被告人邹甲、邹乙的行为构成抢劫罪。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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