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法学:刑法习题(7)答案

2014-12-27 15:45:00来源:网络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2.【答案】C

  3.【答案】D

  4.【答案】A

  5.【答案】C

  6.【答案】B

  7.【答案】A

  8.【答案】B

  9.【答案】D

  10.【答案】B

  11.【答案】A

  12.【答案】A

  13.【答案】D

  14.【答案】A

  15.【答案】B

  16.【答案】C

  17.【答案】A

  18.【答案】A

  19.【答案】A

  20.【答案】B

  21.【答案】A

  22.【答案】D

  23.【答案】B

  24.【答案】D

  25.【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D

  2.【答案】AD

  3.【答案】ABCD

  4.【答案】AB

  5.【答案】ACD

  6.【答案】AC

  7.【答案】BCD

  8.【答案】ABCD

  9.【答案】BCD

  10.【答案】ABCD

  11.【答案】ABCD

  12.【答案】BC

  13.【答案】ABCD

  l4.【答案】ABCD

  15.【答案】BC

  16.【答案】ABCD,

  17.【答案】ABCD

  18.【答案】ABCD

  19.【答案]ABCD

  20.【答案】CD

  三、简答题

  【答案】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绑架罪具有以下构成特征:

  (1)绑架罪的客体是他人的人身自由权利。在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情况下,则同时还侵犯他人的公私财产所有权利;在行为人伤害、杀害被绑架人的情况下,则还同时侵犯了他人的健康、生命权利。作为本罪对象的“他人”,是指任何人。

  (2)绑架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劫持他人的行为。所谓“绑架”,是指违背被害人或其法定监护人的意志,使用强制手段或其他手段将被害人掳离其原住所,置于行为人控制之下,并剥夺或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绑架的具体行为可以有两种情况: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二是出于,菲勒索财物目的绑架他人为人质。

  (3)绑架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绑架罪的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绑架罪的故意内容有二:一是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二是除勒索财物或者出卖目的以外,获取其他利益的目的,可以是为了满足政治目的,也可以是为其他利益,但都不影响绑架罪的成立。

  四、辨析题

  【答案】根据刑法第236条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奸妇女的,以及奸淫不满l4周岁的幼女的,成立强奸罪。因此,强奸罪有两种不同的情形:(1)以暴力、胁迫或者为其他方法强奸l4周岁以上的妇女的;(2)奸淫不满l4周岁的幼女的。。这两种情形有很大的不同:(1)行为对象不同。普通强奸罪的犯罪对象是已满14周岁的妇女,而奸淫幼女强奸罪的行为对象是不满l4周岁的幼女。(2)行为对象主观意愿不同。普通强奸罪中违背了被害人是否发生性行为的主观意志,奸淫幼女中不要求必须违背了被害人的主观意志,即便是被害人同意的,也对行为人追究刑事责任。(3)主观认识要求不同。普通强奸罪中不要求行为人对被害人的年龄状况的具体了解,奸淫幼女中则要求行为人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不满l4周岁的幼女。(4)既遂标准不同,普通强奸罪的既遂是以行为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结合或者插入为标准;奸淫幼女中则以行为人和被害人的性器官接触作为标准。(5)刑罚有所不同。普通强奸罪和奸淫幼女都成立强奸罪,但是,对于奸淫幼女的,应当从重处罚。

  五、法条分析题

  1.【答案】该条文是我国刑法关于重婚罪的罪状和法定刑的规定。此条款所规定的罪状属于叙明罪状。根据该条的规定,重婚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该罪的客体是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

  (2)该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

  (3)该罪的主体为两种人,即重婚者和未婚者。

  (4)该罪在主观上是故意,即表现为有配偶的人明知自己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或者无配偶的人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结婚。

  2.【答案】(1)本条规定中的“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的”的含义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者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产要求的行为。

  (2)本条规定中的“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是指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利用其他人对被绑架者安危的担忧,向被绑架人以外的其他人或组织提出财物以外的其他要求的行为。

  (3)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并强迫被劫持人当场交付财物的行为,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因为绑架罪是以被绑架人作为人质向第三人提出要求的行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劫持他人强行向被劫持人当场勒索财物的行为,不符合绑架罪的这一要件,而完全符合抢劫罪的构成要件。

  (4)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的抢劫婴儿的行为应按照绑架罪定罪处罚。因为刑法规定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要以绑架罪定罪处罚。而以勒索财物为目的抢劫婴儿的行为,是比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婴幼儿行为更为严重的行为,尽管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作出直接规定,但根据理论解释,当然可以解释到绑架罪当中,所以应当以绑架罪定罪处罚。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徐某、赵某在电影院门口的滋事行为,由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符合我国刑法第l3条规定的“但书”情况,不构成犯罪。

  (2)徐某、赵某对被害人刘某的奸淫行为成立强奸罪(共同犯罪)。理由:徐某、赵某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二人违背刘某的意志,以暴力对不满14周岁的刘某实施了奸淫行为。

  (3)本案在确定两被告人的刑事责任时,有以下法定量刑情节:徐某、赵某对被害人刘某实施了轮奸,均应从重处罚;共同强奸犯罪中,徐某为主犯,赵某为从犯;徐某在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5年之内又犯强奸罪,构成累犯,应从重处罚;赵某在犯罪时,不满18周岁,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答案】陈某构成故意杀人罪(间接故意)。在该案中,被告人陈某在劳动时并未看见小女孩在晒谷场上玩,被害人躲到麦垛里,被告人是无法预见的,因此被告人起先用铁叉将女孩刺伤确属意外事件。但是,被告人陈某对自己叉中被害人后造成的可能致人死亡的危险状态所采取的不作为,直接导致了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应对此负间接故意杀人的刑事责任,而不是意外事件,也不是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理由在于:

  (1)从主观方面看,被告人明知自己叉中了女孩,而且被害人倒地后没有声响,必定伤势不轻,所以被告人已经预见到如不及时采取措施,是可能造成被告人死亡的危害结果的。可是,由于被告人怕.承担责任,又见周围无人发现,便装作不知,对被害人是死是伤采取放任不管的态度,企图蒙混下去。

  (2)从客观方面看,由于被告人的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处于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被告人就负有防止具体的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但被告人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被害人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

  3.【答案】被告人刘某的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罪,是指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非法拘禁罪与刑讯逼供罪具有以下区别:

  (1)犯罪的对象不同。非法拘禁罪的对象可以是任何人;而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拘禁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以拘禁或者其他强制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刑讯逼供罪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逼取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口供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不同。非法拘禁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刑讯逼供罪的主体为司法工作人员。

  (4)犯罪目的不同。非法拘禁罪的目的为非法剥夺他人的自由;刑讯逼供罪的目的为逼取他人口供。

  在该案中,被告人刘某虽身为村治保主任,客观上对被害人岳某实施了殴打行为以逼取口供,具有刑讯逼供罪形式上的特征,但是刘某并不具有司法工作人员的身份,因此不能构成刑讯逼供罪。由于被告人刘某无权实行拘留、逮捕等限制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因而其行为符合非法拘禁罪的犯罪构成。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在非法拘禁中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以非法拘禁罪从重处罚,所以对刘某的殴打行为并不单独定罪。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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