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C
3.【答案】C
4.【答案】A
5.【答案】C
6.【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2.【答案】ABCD
3.【答案】ABC、
4.【答案】ABCD
5.【答案】ACD
6.【答案】ACD
三、简答题
1.【答案】无效婚姻是指不符合法定结婚条件和不履行法定结婚程序的男女两性结合,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婚姻。
根据婚姻法第10条的规定,无效婚姻的种类包括:
(1)重婚。重婚违背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为无效婚姻。一方虽无配偶,但与有配偶一方结婚的,同样也是重婚行为。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有上述亲属关系的人结婚,为无效婚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婚姻。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的婚姻。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为男22周岁,女20周岁。法定婚龄是法律规定的结婚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男女双方或一方未达到这个年龄结婚的,为无效婚姻。
2.【答案】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的成立条件(1)被代位人在继承前死亡。如果继承人死于被继承人死亡之后,并尚未实际接受遗产,这时不能发生代位继承,只能发生转继承。
(2)被代位人是继承人的子女,被继承人的尊亲属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不发生代位继承。
(3)被代位人未丧失继承权。
(4)代位人为被代位人的晚辈直系血亲。被代位人的其他亲属,如配偶、侄子女、儿媳或女婿,都没有代位继承权。被继承人的养子女、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亲生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被继承人养子女的养子女可代位继承;与被继承人已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的养子女也可以代位继承。
3.【答案】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是:
(1)性质不同。转继承是连续发生的两次继承,即由继承人直接继承后再由转继承人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代位继承是替补继承,代位继承人基于其代位继承权而直接取得被继承人的遗产。
(2)事实根据不同。转继承基于继承人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而代位继承则基于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事实而发生。
(3)主体范围不同。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法定继承人,而代位继承中的代位继承人只能是被代位继承人的晚辈直系血亲。
(4)适用范围不同。转继承可以适用于法定继承,也可以适用于遗嘱继承,而代位继承只能适用于法定继承。
四、辨析题
1.【答案】这种说法涉及的是继承中的遗产债务清偿的问题,是不确切的。
遗产债务是指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包括被继承人生前个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完全用于个人生活需要所欠的债务。对于遗产债务的清偿,民法有明确的规定。
首先,确立了遗产清偿的原则:限定继承原则、保留必留份的原则、清偿债务优先于执行遗嘱的原则。其中的限定继承原则是指,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入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不负无限清偿责任,仅以继承德遗产的实际价值负有限的清偿责任。另外,在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遗产债务的情况下,如果既有法定继承人,又有遗嘱继承、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使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遗产债务。
根据上述的原则和规定,我们可以看出,遗产债务的清偿并非根据血缘关系进行的,而是紧随遗产的分配进行的。债务“父死子还”的说法,首先肯定了被继承人生前欠下的债务并不因其死亡而终结,必须要偿还,这是正确的。但是,对于偿还的范围和方式,其认识是错误的,没有认识到遗产债务限定于遗产价值范围内,遗产债务是依据遗产的继承方式确定的,这是错误的。
2.【答案】这种说法是错误的。
我国对于遗产继承,规定了继承权平等的原则,这是社会主义民主、平等观念在继承制度中的反映,其表现为多个方面,主要包括继承权男女平等、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养子女与亲生子女平等、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权平等几个方面。其中,男女平等对于继承人而言,是指在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的分配、代位继承等方面,均不受性别的影响;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平等是指子女的继承权并不因其为婚生与否而有所不同,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享有平等的继承权。而在继承顺序上,我国法律规定,配偶、子女、父母同为第一顺序继承人。这也是现代继承法比古代继承法先进的表现之一。
所以,“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是违反我国继承法的继承权平等原则的,是我国古代封建残余思想的表现,与现代的民法精神是格格不入的,应该予以摒弃的。
五、法条分析题
1.【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抚养协议的适用的规定。
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原则进行继承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1)法定继承中,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特定的身份关系,法律规定法定继承正是依据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亲属关系的亲疏远近。
(2)法定继承中,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配原则都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并具有强行性。
(3)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虽然为并行的继承方式,但在效力上,法定继承的效力低于遗嘱继承,遗嘱继承的效力优于法定继承,因而继承开始后,有遗嘱时应先适用遗嘱继承,不适用遗嘱继承时才适用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适用:继承开始后,有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先执行遗赠扶养协议,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或者协议无效而有遗嘱时,按照遗嘱的内容办理,没有遗嘱或者遗嘱无效时,才适用法定继承。此外,按照继承法第27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时,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处理:(1)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2)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3)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4)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5)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按照我国继承法第10一12条的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及其代位继承中的晚辈直系血亲、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丧偶女婿。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遗嘱的规定。
遗嘱是公民生前依法处分自己的财产和安排有关事务,并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
遗嘱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遗嘱是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遗嘱人设立遗嘱不需要征得他人的同意,只要有遗嘱人单方面的意思表示,遗嘱即可以成立,并且遗嘱人在设立遗嘱后还可以依法随时变更或撤销遗嘱。(2)遗嘱是死后生效的法律行为。遗嘱人死亡。是遗嘱生效的前提.(3)遗嘱是要式民事法律行为。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否则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4)遗嘱是遗嘱人独立的法律行为。遗嘱必须由遗嘱人自己作出,不能由他人代理;即使在代书遗嘱的情况下,遗嘱的内容仍要反映遗嘱人处理自己遗产的愿望与要求。
遗嘱继承及其适用条件:遗嘱继承,是指于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遗嘱继承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方式。在遗嘱继承中,生前立有遗嘱的被继承人,为遗嘱人或立遗嘱人;依照遗嘱的指定享有遗产继承权的人,为遗嘱继承人。遗嘱继承的适用是有条件的。在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时,才能适用遗嘱继承:(1)没有遗赠扶养协议。由于遗赠扶养协议优于遗嘱适用,只有在没有遗赠扶养协议,或者虽有遗赠扶养协议但遗产中尚有协议未涉及的部分时,才能按遗嘱进行继承。(2)被继承人立有合法有效的遗嘱。(3)遗嘱继承人既未丧失继承权,也未放弃继承权。
3.【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遗嘱的形式的规定。
公民立遗嘱必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我国继承法规定了以下五种遗嘱形式:
(1)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是指由公证机关公证的遗嘱。公民立遗嘱,可以到公证机关进行公证。经过公证的遗嘱,其真实性、合法性得到了证明,在审判中审判人员可以直接采证。
(2)自书遗嘱。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生前自己书写的遗嘱。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自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公民在遗书中涉及死后个人财产处分的内容,确为死者真实意思的表示,有本人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又无相反证据的,也可以按自书遗嘱对待。
(3)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指由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由遗嘱人口授遗嘱内容,由一见证人代书。依照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4)录音遗嘱。录音遗嘱,是指遗嘱人通过录音设备设立遗嘱。以录音形式设立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在遗嘱人录制完遗嘱后,见证人应当将自己的见证证明录制在音像磁带上,将磁带封存,并由见证人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
(5)口头遗嘱。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所谓危急情况,一般是指遗嘱人生命垂危、在战争中或者发生意外灾害,随时都有生命危险,来不及以其他方式设立遗嘱的情况。遗嘱人设立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的见证人在场见证,见证人应记录遗嘱人口授的遗嘱内容,并由记录人、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见证人无法当场记录的,应于事后补记,并在记录上共同签名,注明年、月、日,以保证见证内容的真实可靠。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本案涉及的三份遗嘱中,1996年的公证遗嘱有效。因为对于1997年6月12日的遗嘱而言,已经失去效力。我国法律规定遗嘱人在危急的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危急情况出现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所以口头遗嘱已经失去效力。而对于1996年的遗嘱和1997年12月23日的遗嘱而言,在遗嘱人立有多份遗嘱,而内容发生抵触的,我国继承法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变更、撤销公证遗嘱。所以公证遗嘱的效力是最高的。
(2)本案中,应当由张小继承全部的10万元存款。因为虽然1996年的公证遗嘱有效,且规定10万元中有4万元是属于张大的,但是张大已经丧失了继承权。我国法律规定,继承人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本案中,张大有严重虐待张三的行为,所以已经丧失继承权,其应继承的份额由其他继承人继承,所以应当由张小继承全部遗产。
2.【答案】(1)该案中,认定高飞先死,高欢和李薇同时死亡。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的,如果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的,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果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长辈先死;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所以,在本案中,推定高飞先死亡.高欢和李薇同时死亡。
(2)假如高飞遗有6间房,2间由高定继承,两间由高兴继承,2间由杨广和杨玉环继承。
因为高飞先死亡后,其6间房按照继承法应该由高欢、高阳和高兴均分。而高欢的份额则有高定继承;而高阳的份额发生转继承,即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未放弃继承权的继承人也死亡的,其应得的遗产份额转由他人继承的情况,所以2间房由杨广和杨玉环继承;而高兴的2间房则涉及代位继承即在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情况下,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替该先死亡的子女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所以该2间房由高兴直接继承。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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