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项选择题
1.继承人在遗产处理前没有作出放弃或接受继承表示的,视为();受遗赠人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没有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的。视为()
A.放弃继承放弃受遗赠
B.接受继承放弃受遗赠
C.丧失继承权接受遗赠
D.转继承接受遗赠
2.下列各项中不能导致继承权丧失的是()
A.伪造遗嘱,情节严重
B.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C.过失杀害被继承人
D.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3.甲于1990年与乙结婚,1991年以个人名义向其弟借款l0万元购买商品房一套,夫妻共同居住。2003年,甲乙离婚。甲向其弟所借的钱,离婚时应如何处理?()
A.由甲偿还
B.由乙偿还
C.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D.主要由甲偿还
4.梁某已八十多岁,老伴和子女都已过世,年老体弱,生活拮据,欲立一份遗赠扶养协议,死后将三间房屋送给在生活和经济上照顾自己的人。梁某的外孙子女、侄子、侄女及干儿子等都争着要做扶养人。这些人中谁不应作遗赠扶养协议的扶养人?()
A.外孙子女
B.侄子
C.侄女
D.干儿子
5.秦某有一儿一女一孙,秦某死亡后,在遗产分割前,秦某的儿子悲伤过度死亡。此时发生()
A.代位继承
B.遗赠
C.转继承
D.继承权丧失
6.在夫妻双方没有约定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是()
A.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B.一方的婚前财产
C.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
D.一方的知识产权收益
二、多项选择题
1.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有()
A.保护公民的财产继承权原则
B.继承权平等原则
C.养老育幼原则
D.互谅互让、团结和睦原则
2.遗嘱的实质要件包括()
A.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
B.遗嘱必须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C.遗嘱必须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份额
D.遗嘱只能处分遗嘱人的个人合法财产
3.遗产债务的清偿原则()
A.限定继承原则
B.保留必留份原则
C.清偿债务优于执行遗嘱原则
D.执行遗嘱优于清偿债务原则
4.遗赠扶养协议是()
A.双方法律行为
B.诺成性法律行为
C.双务法律行为
D.有偿法律行为
5.李某没有其他亲人,只有一个侄子李小刚。李某已立有遗嘱将遗产交由李小刚继承。2000年5月李某遇车祸死亡。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李小刚将作为遗嘱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B.李小刚将作为受遗赠人继承其遗产
C.如李某未立遗嘱,李小刚也可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D.如李某未立遗嘱,李小刚也可作为代位继承人继承其遗产
6.王某与周某结婚时签订书面协议,约定婚后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周某婚后即辞去工作在家奉养公婆,照顾小孩。王某长期在外地工作,后与李某同居,周某得知后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周某的下列哪些请求可以得到法院的支持7()
A.由于自己为家庭生活付出较多义务,请求王某予以补偿
B.由于自己专门为家庭生活操持,未参加工作,请求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约定婚后所得归各自所有的协议显失公平,归于无效
C.由于离婚后生活困难,请求王某给予适当帮助
D.由于王某与他人同居导致双方离婚,请求王某给予损害赔偿
三、简答题
1.简述无效婚姻的种类。
2.简述代位继承制度。
3.简述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区别。
四、辨析題
1.民间对于债务偿还有“父死子还:的说法。结合民法的原理和有关知识,对这种说法作以评述。
2.民间在继承遗产时,有“嫁出去的闺女泼出去的水”、“非婚生子女是野种”,不能继承财产的说法。根据民法的有关知识和原理,对这种说法进行评述。
五、法条分析题
1.我国继承法第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2.我国继承法第l6条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3.我国继承法第17条规定:“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关办理。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解除后,遗嘱人能够用书面或者录音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六、案例分析题
1.张三妻子已经逝世,有两个儿子张大和张小。1996年,张三考虑到自己年事已高,遂立下遗嘱,将自己平生攒下的10万元,4万元给张大,6万元给张小,并到公证处作了公证。张大平时就不孝顺,经常打骂张三,这次得知自己分得数额较少,更加不满意,几次威胁张三重新立下遗嘱,要求让自己得到全部遗产,不然就不供养张三。结果张三气急交加,于1997年6月12日心脏病复发,住进医院抢救。在病危之际,张三在两个儿子和医生面前说:“我现在立下遗嘱,我死后财产全部归张小所有。”但是经过抢救,张三康复,回家后,他找到亲朋好友作证人,于1997年12月23日重新立下一份遗嘱,将lO万元存款全部由张小继承。张大从此变本加厉地虐待张三,而张小也无能为力。1999年张三去世,张大和张小因为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张大要求分得4万元,而张小认为应该由自己全部继承10万元,双方起诉到人民法院。试问:
(1)张三于1996年、1997年6月12日和1997年12月23日分别定下的遗嘱的效力如何认定?为什么?
(2)该案如何处理?为什么?
2.高飞妻子早逝,留下了二儿一女,女儿高阳,大儿子高欢,二儿子高朋。高欢已经同李薇结婚,生有一个儿子高定。高朋结婚后生有一女儿高兴,1999年因车祸死亡,儿媳遂改嫁,留下高兴随高飞生活。高欢一家和父亲一起居住生活。女儿嫁给了邻村的杨广,生有一女杨玉环。2001年9月30日,高飞与儿子高欢、儿媳李薇一起出去旅游,结果飞机失事,三人全部死亡,但是死亡的顺序不明。女儿闻讯后,悲痛至极,在给父亲办完丧事后,还没有来得及分割遗产,由于心脏病复发,抢救无效死亡。试问:
(1)该案中,对于高飞、高欢和李薇如何认定死亡顺序?为什么?
(2)假如高飞留有6间房屋,该遗产如何继承?为什么?
答案及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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