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民法习题(16)答案

2014-12-25 15:45:00来源:网络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2.【答案】B

  3.【答案】B

  4.【答案】A

  5.【答案】D

  6.【答案】A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

  2.【答案】AB

  3.【答案】CD

  4.【答案】ABCD

  5.【答案】ABCD

  三、简答题

  【答案】债的消灭原因主要有如下几种:

  (1)债的履行。债务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债权人亦接受履行,当事人之间债的关系归于消灭,这是最为常见的情形。

  (2)债的解除。解除是指因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定或约定的解除权,或者经双方协议使有效存在的债的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3)债的抵消。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在对等数额内使各自的债权债务相互消灭的行为,分为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

  (4)债的提存。提存是指因债权人的原因致使债务人无法履行其到期债务的,债务人将标的物交付于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情况。

  (5)债的免除。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以消灭债的关系的情况。免除为单方法律行为,可以免除部分或全部债务。

  (6)债的混同。混同是指债权和债务同归于一人的情况,一旦混同,债的关系消灭,但如果法律有规定或者涉及第三人利益时,相关权利义务不消灭。

  四、辨析题

  【答案】这种说法是不确切的,需要具体分析。

  抵消是指二人互负债务,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的履行,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数额内相互消灭。抵消分为两类,法定抵消和约定抵消。两类情况是不同的。

  对于法定抵消而言,并不是所有的当事人互负债务的情况都是可以抵消的。法定抵消的要件为:须双方互负合法债务、互享合法债权;须双方债务种类相同,即标的物种类相同、品质相同;须双方债务均到履行期;须双方债务均非不得抵消之债务。具备上述条件时,双方均享有抵消权,可以通知对方抵消债务,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所以,在法定抵消中,如果双方的债务种类不同,履行期不同,存在依法律或者债的性质不得抵消的情况的,债务是不能抵消的。

  约定抵消的概念,是指双方当事人约定,使自己所负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在约定抵消中双方所负债务可以不同,但是必须通过双方的合意,单方不得主张抵消。约定抵消与法定抵消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五、法条分析题

  【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无因管理的规定。

  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或约定的义务为他人管理事务的行为。管理他人事务的一方为管理人,其事务受人管理的一方为本人。无因管理事实发生后,管理人与本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无因管理之债。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补偿其代为管理事务支出的费用,是债权人;本人则有向管理人偿还该项费用的义务,是债务人。

  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为他人管理事务是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之一。在确认“为他人管理事务”这一事实时,应注意以下特点。首先,他人事务须为特定人的事务,而非公益事业。管理公益性质的事务如主动打扫公共场所卫生不能构成无因管理。其次,必须在客观上为他人管理事务。如果把自己的事务误认为是他人事务进行管理,即使主观上有为他人的意愿,也不构成无因管理。如果他人事务与自己事务混杂在一起加以管理,则属于他人的部分可以构成无因管理。最后,无因管理不限于单纯的管理行为,也包括为他人提供服务。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的目的是为他人谋利益,这是构成无因管理的要件之一。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可以从管理行为的动机和效果来衡量。从动机看,管理人应出于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而为管理行为;从效果看,由于管理行为所取得的利益应最终归本人所有。符合这一要求,即使管理人有所误解,并不影响无因管理的成立,只是作为本人的当事人不同而已。如果管理人和本人都可以从管理行为中受益,可就本人受益部分成立无因管理。违反这一要件,则不仅不能成立无因管理,而且可能因其性质构成不当得利甚至侵权行为。所谓利益,既包括因管理行为使本人取得某种权益而直接受益,也包括使本人得以避免或减少损失而间接受益;既可以是事实上的利益,也可以是法律上的利益。无因管理不同于委托代理,管理人为他人谋利益的意思无须表示,无因管理即可成立。须无法律上的根据,这又是一个条件。无法律上的根据,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包括没有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是无因管理成立的一个要件,如果管理事务的人接受委托负有合同规定的义务,或依法应承担法定的义务,则属于有法律上的根据,由此实施的行为不能构成无因管理。无因管理和委托代理的区别主要在于管理他人的事务有无法律上的根据。因此,无因管理经本人追认后即具有委托代理的性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适用有关委托合同的规定。

  无因管理的后果: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当事人之间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享有请求偿还因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的权利;本人负有偿付该项费用的义务。必要费用,包括为管理本人事务而直接支出的费用,为本人谋利益而负担的债务,以及在管理活动中受到的直接损失。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多装的1台电脑构成不当得利。

  所谓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或者合同上的根据,因他人财产受到损失而使自己获得利益的法律事实。其构成必须符合以下要件:一方获得利益、他方受损、一方获利与他方受损之间有因果关系、无合法的依据。本案中,王某对于这l台电脑而言,并非合同约定的标的,只是由于装运工的疏忽而多装的,无合同依据,所以为不当得利。

  (2)20台电脑由王某承担,1台电脑由电脑公司承担。

  因为对于该20台电脑而言,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自交付之时转移。由于本案中,采用王某提货的方式,所以自装运完毕时视为交付。

  而对于多装的l台电脑而言,由于属于不当得利,但是我国法律规定,对于不当得利,如果不当得利人无过错,以现存的利益为返还范围。该台电脑已经灭失,所以王某不再付返还义务。

  2.【答案】(1)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交付标的物时,债务人将标的物提交给提存机关以消灭债务的法律制度。这是债的消灭途径之一,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提存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种: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债务;债权人下落不明;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所以,乙可以将这笔钱提存。

  (2)钱的利息计算到1998年3月4日。因为我国合同法规定标的物提存后,债务人的债务归于消灭;提存的标的物的毁损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也由债权人负担。所以钱的利息应该计算到1998年3月4日。

  (3)提存后,甲可以随时向提存机关领取提存物,但是最迟不应该超过2003年3月4日。因为合同法规定该权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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