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民法习题(14)答案

2014-12-24 15:45:00来源:网络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D

  2.【答案】C

  3.【答案】D

  4.【答案】B

  5.【答案】D

  6.【答案】A

  7.【答案】B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D

  2.【答案】ABCD

  3.【答案】ABCD

  4.【答案】BCD

  5.【答案】ABC

  三、简答题

  【答案】权利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就其特点而言,它必须是可让与的财产权,且不违背质权的性质。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的权利,具体而言包括以下几类:

  (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以该等权利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发生效力。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2)依法可以转让的基金份额、股权。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3)依法可以转让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以该等知识产权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合同自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生效。

  (4)应收账款。以应收账款出质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质权自信贷征信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发生效力。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出质的其他权利。如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公路渡Vl等不动产收益权,亦可设立权利质权。

  四、法条分析题

  1.【答案】这两条法律是关于抵押的规定。

  抵押权,是指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作为债务履行担保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得就其卖得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在抵押权关系中,提供担保财产的债务人或第三人称为抵押人,享有抵押权的债权人称为抵押权人,抵押人提供的担保财产称为抵押物。

  根据上述规定,我国现行法中的抵押权概念可以从以下方面予以说明:

  (1)抵押权是一种担保物权。抵押权是就供担保财产所卖得的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抵押权人通过支配抵押物的交换价值,达到确保债权清偿的目的,故抵押权属担保物权。

  (2)抵押权的标的物是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为担保的特定财产。所谓财产,不仅包括不动产,而且包括动产和权利,但以法律准许设定抵押者为限。我国担保法并未像某些国家民法典那样将抵押权的标的物限为不动产。

  (3)抵押权是不移转标的物占有的担保物权抵押权的成立和存续,不以移转标的物的占有为必要,这是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重要区别。据此,抵押权也就不能以占有来公示其存在,而只能通过登记或其他方式公示。同时,抵押权的设立,并不影响抵押人对抵押物的使用收益。抵押权是一种典型的担保物权,具有担保物权的各种法律属性,即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答案】该项法律是关于留置权的规定。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合同给付应付款项超过规定期限的,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依照法律的规定将留置的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在留置权关系中,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称为留置权人,被留置的财产称为留置物。

  根据民法通则和担保法的规定,留置权的成立应当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留置权人享有基于留置物而产生的债权。留置权是为了担保主债权而依法设立的,没有主债权的存在,留置权不能成立。与其他债的担保方式的不同之处在于,留置物必须与所担保的债权有牵连关系,亦即留置权所担保的债权就是以留置物为标的,若与留置物所担保的债权、债务内容无关,则不能产生留置权。由于我国民法通则第89条和担保法第82条规定,留置权人必须按照合同的约定占有对方的财产,因此,不能将留置权笼统地说成一切债的担保方式。严格来说,留置权只担保合同之债。

  (2)债务人逾期不履行债务。对其他担保物权而言,债务到了履行期限是担保物权的行使条件,而不是成立要件。而对于留置权来说,债务到了履行期限,留置权才刚刚成立。留置权人要行使留置权,还必须经过一定的催告期间方可实行。

  (3)留置权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在留置权未成立前,债权人依合同已占有债务人的财产,这是留置权成立和存续的条件。占有丧失,留置权即消灭。这里的财产必须是债务人所有或依法经营的财产。至于财产的性质,我国担保法第82条规定,只能是主合同规定的债务人的动产。但由于留置权的行使涉及对留置物的处分问题,因此,对法律禁止的流通物和禁止强制执行的财产不得加以留置。

  留置权成立后,留置权人享有下列权利:

  (1)留置权人有留置标的物的权利。在债权未得到清偿前,留置权人有权拒绝交付标的物,此项权利不仅可以对抗债务人而且可以对抗第三人。如果留置权人对留置物的占有受到侵害,有权提起诉讼,以恢复对留置物的占有。

  (2)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物所生的孳息并用以抵偿债权,但并不是直接取得该孳息的优先受偿权。

  (3)留置权人因保管留置物所支付的必要费用,有权向债务人请求偿还。

  (4)当债务人经催告后,在催告期限内仍不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物折价或者以变卖留置物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权行使的范围包括债务人原应交付的款项、利息、保管留置物的费用、行使留置权的费用及其他损失。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债权人的损失额的,超出部分应返还债务人;不足的,债务人应予以补足。

  留置权人在享有上述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下列义务:

  (1)留置权人对于留置物负有妥善保管的义务。

  (2)留置权人在债务人于合理期限内清偿债务后,负有返还留置物的义务。如果因留置权人的过错而造成留置物毁损灭失,留置权人负有赔偿的义务。

  五、案例分析题

  【答案】(1)该抵押权的设定应该采取书面合同的形式,因为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抵押合同必须采取书面形式。

  同时,该抵押权的设定必须经过登记。担保法规定,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应该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

  (2)该抵押权所担保的范围为银行贷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3)厂房占用范围的土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但是土地使用权是法律禁止抵押的。

  (4)银行可以采取两项措施进行保全,首先要求该厂停止拆除行为,如果已经造成损失,可以要求该厂恢复原状或者提供与减少价值相当的担保。

  (5)银行可以通过与甲公司协商以抵押的厂房作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厂房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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