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民法习题(10)答案

2014-12-23 15:45:00来源:网络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B

  2.【答案】B

  3.【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BC

  2.【答案】ABCD

  三、简答题

  1.【答案】按份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按照各自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权利和分别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对按份共有关系作了明确规定:“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和义务包括:

  (1)按份共有人的权利:共有财产归属于全体共有人所有;按份共有人依据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享有对共有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按份共有人有权将其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加以处分;按份共有人对其他共有人出售其份额有优先购买权。为了使共有财产免受因某一按份共有人出售其份额而可能带来的损害,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在出售其共有份额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2)按份共有人的义务:按份共有人要按照其在共有财产中所占的份额,分别对共有财产承担相应的义务。如果因共有财产在使用中造成对他人损害的,对外应由每个按份共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对内则由其他按份共有人对已向债权人履行了全部赔偿责任的按份共有人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清偿责任。

  2.【答案】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我国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在共同共有的认定中对共同共有人有一些基本的法律要求:

  (1)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

  (2)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构成无权处分行为。但如果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承担赔偿责任。

  (3)在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时,对共有财产的分割,有协议的,按协议处理;没有协议的,应当根据等分原则处理,但要考虑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且应适当照顾共有人生产、生活的实际需要。

  四、法条分析题

  【答案】该款法律是关于共有的规定。

  共有,是指某项财产同时属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所有的民事法律关系。在这种法律关系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所有权人称为共有人,其财产所有权又可称为共有权,共有权的客体称为共有财产。

  共有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所有权关系,具有如下法律特征:

  (1)共有的主体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或法人,即由各个民事主体对同一项财产共同拥有所有权。这是共有关系同其他财产所有权关系的重要区别,而其他财产所有权关系的主体则是单一的公民或法人。

  (2)共有的客体即共有财产在性质上是统一的。在共有关系存续期间,共有人的所有权及于整个共有财产,而不是把共有财产分割为不同的部分由各个共有人分别行使所有权。

  (3)共有的内容即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受到全体共有人利益的制约和影响。例如,依照法律规定,按份共有关系中的按份共有人若出售在共有财产中的份额,不得损害其他共有人的利益;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所出售的份额的权利。

  五、案例分析题

  【答案】(1)甲和乙在该油坊上形成了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共有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的一种共有关系。共同共有以某种共同关系的存在作为发生的必要充分条件,这种共有关系常见的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和共同继承关系等。本案中,甲和乙由于还没有分割遗产,所以对遗产形成共同共有关系。

  (2)刘某不用退回该机器。因为虽然共同共有人之间都不分份额、平等地对全部财产享有连带的所有权,共同财产在共有期间不能单独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但是,本案中,刘某并不知道这种情况,其在主观上是善意的,所以刘某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拥有对机器的所有权。但是,由此造成的损失,应该由乙负责赔偿。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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