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2.【答案】B
3.【答案】B
4.【答案】A
5.【答案】C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BCD
2.【答案】AD
3.【答案】BCD
4.【答案】BC
5.【答案】AC
6.【答案】ABD
三、简答题
1.【答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
(1)行为人合格,指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这是民事法律行为的首要条件。“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指行为能力与其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要相适应。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所谓意思表示真实,是指行为人的外部表示与其内心的真实意思相一致。这就排除了因相对人的威胁、欺诈或乘人之危,行为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而成立民事行为。或者由于行为人自己对该行为的重大误解,使其行为与其内在意思不一致的情况。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行为,根据不同的情况,应当认定为无效或可撤销。
(3)行为合法。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所以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是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不违法是指行为内容和形式都不违法。
(4)形式合法。民事法律行为须采取法律规定的形式,对于要式的法律行为,如果没有采取相应的形式,该行为无效。
2.【答案】民事行为被撤销或被确认无效后,都不再发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不具有约束力。凡是尚未履行的,“义务”一方当事人有权拒绝履行,享有“权利”一方则无权要求义务人履行,正在履行的应当中止。对已经全部履行或部分履行的,应按照下列规则处理:.
(1)返还财产。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当事人因该项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受损失的一方。这里包括双方返还和一方返还两种情况。民事行为被确认为无效或被撤销后,原来因该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失去了合法根据,就应当返还给对方,否则,即是不当得利。
(2)赔偿损失。根据民法通则第61条的规定,在无效民事行为和被撤销的民事行为中,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追缴财产。指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实施民事行为损害国家的、集体的或者第三人的利益的,应当追缴双方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集体或返还第三人。
四、辨析题
1.【答案】这种说法并不是完全正确的。
误解是对法律行为的内容有错误认识,为了保障商品交易的安全,稳定民事流转秩序,一般情况下,误解的后果是由自己承担的。但是在重大误解的情况下则出现不同。
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其构成必须符合下列要件:行为人因为自己的过失对于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重大损失。重大误解的法律效果在于,基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是可以变更、撤销的。“市场交易存在风险,自己产生误解就要自己承担,不能变更”的说法是不完全正确的。
2.【答案】这种说法并非完全正确。
默示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的表现形式,是指不依赖语言或者文字等明示形式,而通过某种事实即可推知行为人的意思表示而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我国法律对默示形式的法律效力有严格的限定。只有在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认定行为人以默示的形式表示其意思。
所以,“不说话就是默认,也具有法律效力”并非完全正确,需要视法律的具体规定而定。
五、法条分析题
1.【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概念的规定。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3)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民事法律行为与民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合法行为,依法受到法律保护。民事行为的范围大于民事法律行为,两者在形式逻辑上是包容概念的关系。即民事行为包括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和可撤销、可变更的民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2.【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可变更或者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规定。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是指由于缺乏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条件,而使其效力不确定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类型及构成要件:(1)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行为。构成民事行为中的重大误解,应当具备行为人因自己的过失对所为的行为存在错误认识、行为人的重大误解与所为的民事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以及行为人因重大误解所实施的民事行为给当事人造成较大损失三个要件。(2)因显失公平而为的民事行为。认定民事行为的显失公平,应当具备一方当事人故意利用其优势或对方没有经验、民事行为中权利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两个要件。(3)因欺诈、胁迫或者乘人之危而为的民事行为。该类民事行为要具备一方当事人有进行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的故意并有实际行为、相对方的订约行为与该胁迫、欺诈或乘人之危有因果关系以及不损害国家利益等构成要件。
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效力: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效力不同于无效民事行为,它自成立之时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的约束力。但法律赋予当事人以变更权和撤销权。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原民事行为,经变更后的民事行为继续有效,而经撤销的民事行为与无效的民事行为一样,从行为开始起无效。但是,被撤销的合同,不影响其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3.【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规定。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在民事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以期限的到来决定其效力产生或者终止的民事法律行为。
对所附期限的要求:第一,期限应当是在将来确定发生的,具有未来性。第二,期限应当是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具有意定性。法律规定的期限不属于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的所附期限。第三,期限的目的应当是限制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的产生或终止,具有特定的目的性。期限的分类:第一,按照期限的作用分为始期和终期。始期是指当事人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发生效力,也叫生效期限。终期则是当事人所附期限到来时民事法律行为终止效力,也叫终止期限。第二,按照期限的约定内容分为确定期限和不确定期限。但是仍约定确切的具体时间的,为确定期限。而当事人约定不确定的时间的,为不确定期限。
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或解除。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暂不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在成立时即行生效,但自所附期限到来时失去效力。
六、案例分析题
【答案】(1)该行为为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所谓重大误解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由于行为人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认识错误,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情况下而为的民事行为。本案中,商场由于疏忽,贴错了标签,造成了要约中的意思表示错误,属于重大误解。
(2)商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或者撤销该行为,该行为如果被撤销则自始无效。如果给刘某造成损失.商场要适当赔偿。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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