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民法习题(3)答案

2014-12-22 15:45:00来源:网络

  答案及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1.【答案】A

  2.【答案】A

  3.【答案】D

  4.【答案】C

  5.【答案】B

  6.【答案】D

  7.【答案】C

  8.【答案】D

  二、多项选择题

  1.【答案】ACD

  2.【答案】ABCD

  3.【答案】ABD

  4.【答案】CD

  5.【答案】BD

  6.【答案】ABD

  三、简答题

  1.【答案】个人合伙是指两个以上公民按约各自提供资金、实物、技术等,合伙经营、共同劳动的行为或组织形式。个人合伙的法律特征主要包括:

  (1)个人合伙是两个以上自然人共同组成的联合体。

  (2)个人合伙是以合伙协议为基础的。合伙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形成的书面合伙协议是合伙存在的基础。

  (3)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投资而成立。各合伙人投资的数量、种类、方式等均可由合伙人协议确定。

  (4)个人合伙的财产属于合伙人共有。合伙人对共同投资的财产和在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合伙组织并不独立享有所有权。

  (5)个人合伙由合伙人共同经营管理。各合伙人均有权参加合伙的日常管理和经营决策活动。

  (6)个人合伙应当经过核准登记,并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个人合伙可以取字号,对外独立从事经营活动。民法通则第33条规定:“个人合伙可以起字号,依法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

  2.(答案]在实行民商分立的模式下,有所谓商事合伙的概念。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商事合伙一般要有字号和商号,并受商法规范的调整。而民事合伙大多作为合同关系规定在债法中。(2)商事合伙一般要按照商法的规定办理登记,但民事合伙一般只要合伙协议生效即可导致合伙成立。(3)在对外关系上,民事合伙的合伙人须以全体合伙人的名义执行合伙事务;而商事合伙则实行代理制或代表制。

  3.【答案】监护因一定的事实发生,也因一定的法律事实而终止。监护主要可因下列原因而终止。(1)被监护人获得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监护的自然撤销。一旦未成年人随年龄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他们已经取得或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此种情况下,原先设定的监护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必要了,因而自然撤销。(2)诉讼撤销。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l8条第3款对诉讼撤销做了规定。(3)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关系以监护人有行为能力为条件,一旦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监护自然宣告终止。(4)监护人以正当理由辞去指定监护。

  四、辨析题

  【答案】这种说法是不正确的。

  宣告失踪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公民为失踪人的民事法律制度。宣告死亡是指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判决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时期的公民死亡的民事法律制度。两者是相互独立的法律制度,在保护利益的客体、发生条件和具体程序方面都有很大的区别。

  但是,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在公民下落不明又符合宣告死亡的情况下,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申请宣告死亡。如果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但是同一顺序的利害关系人,有的申请宣告死亡,有的不同意宣告死亡,则应宣告死亡。

  五、法条分析题

  1.【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

  根据公民的年龄、智力状态等因素,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熊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三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法律赋予达到一定年龄和智力状态正常的公民通过自己的独立行为进行民事活动的能力。

  对这条法律规定,应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1)年满l8周岁的公民为成年人,法律赋予其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资格,可以独立地进行各种民事活动,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年满l6周岁而不满18周岁的公民,如果已经参加了各种形式的社会劳动,并可以其劳动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表明他们已经能够判断自己行为的社会后果,具备了独立处理个人事务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这部分公民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至于何种状况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2条规定:“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能够以自己的劳动取得收入,并能维持当地群众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认定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2.【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宣告的规定。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由于受其年龄、智力和精神健康状态等因素的影响,因而是具有可变性的。为此,民法通则第l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根据他健康恢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如何执行这条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7、8条分别作了明确的解释:

  (1)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2)当事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司法精神病学鉴定或者参照医院的诊断、鉴定确认,在不具备诊断、鉴定的情况下,也可以参照群众公认的当事人的精神状态认定,但应以利害关系人没有异议为限。

  (3)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提出一方当事人患有精神病(包括痴呆症),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认定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先作出当事人有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判决。确认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当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

  (4)已经被人民法院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患者,如果经过医治,已部分或全部恢复了精神健康,则可以由其利害关系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根据他的精神健康恢复程度,可依法宣告他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3.【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监护人的职责的规定。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监护人应承担的职责是:

  (1)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

  (2)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

  (3)管理和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

  (4)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

  (5)对被监护人进行管束和教育;

  (6)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

  (7)承担因不履行监护职责致使被监护人实施

  侵权行为而给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对

  监护人依法行使监护权利的,任何组织或个人均无

  权干涉。如果监护人的合法监护权利遭到不法侵

  害.临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给予必要的法律保护,排除侵害。

  监护的撤销分为自然撤销和诉讼撤销两种:

  (1)自然撤销。这是指设定监护的客观情况已经消失,从而导致监护的存在已经没有必要,监护便随之终止。一旦未成年人随着年龄的增长而成为成年人,精神病人因治愈已经恢复正常精神状态,他们已经取得或恢复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此种情况下,原先设定的监护对他们来说就没有必要了,因而自然撤销。

  (2)诉讼撤销。这是指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侵害了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被监护人的利害关系人或有关单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依法撤销原来设定的监护人。民法通则第l8条第3款规定:“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撤销原监护人的监护资格时,人民法院还应依法另行指定监护人。

  4.【答案】该条法律是关于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的规定。

  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在对外承担债务时,它们是以户的财产来负民事责任的。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在对外承担财产责任时,必须遵循如下法律要求:

  (1)公民个人出资,独立经营,收益归己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其对外所欠债务应以该公民的个人财产承担偿还责任。

  (2)以公民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和个人承包的农村承包经营户,用家庭财产共同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享有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3)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系由部分家庭成员出资经营和收益的,对外所欠债务由这部分家庭成员对外负连带赔偿责任。

  (4)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经营或承包经营的,其收入为夫妻共同财产,对外所欠债j务应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5)全体家庭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收益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对外所欠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六、案例分析题

  1.【答案】(1)法院不可以宣告刘某失踪。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宣告失踪必须满足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条件,这是不变期间。而题中刘某的债权人是于1997年l2月申请的,距离李某失踪的日期1996年7月不满2年。

  (2)法院可以宣告刘某死亡。因为,首先,我国法律规定,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2年可以宣告死亡。其次,虽然刘某的父亲不同意宣告刘某死亡,但是我国法律对有资格申请的利害关系人的范围和顺序作出了规定:①配偶;②父母、子女;③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④与被申请宣告死亡人有其他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所以配偶顺序在先,法院可以宣告刘某死亡。

  (3)如果可以宣告刘某死亡,公告期限最早到1998年l2月21日届满。因为对于意外事故下落不明的,经有关机关证明不能生还的,宣告期为3个月。

  (4)刘某被宣告死亡后的赠与行为是有效的。因为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被宣告死亡人在宣告死亡期间所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2.【答案】(1)甲、乙、丙已经构成合伙。因为合伙的投资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劳务。而且三人约定了盈利分配比例,说明三人已经构成合伙。

  (2)有效。因为合伙经营方式有两种:一是由全体合伙人共同执行;一是由全体合伙人经过充分协商,从合伙人中推举一人或者数人具体负责执行,而其他的合伙人有权对经营情况进行监督。而合伙负责人执行合伙决议除超越决策情况外,对全体合伙人有效。所以,丙作为合伙负责人签订的运输煤炭合同有效。

  (3)乙可以退伙,但是必须承担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因为合伙人退伙首先必须依照协议,协议无规定的,原则上可以退伙,但因其退伙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应该考虑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等情况,确定其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4)丁不能加入。我国对于入伙规定,在合伙经营过程中增加合伙人,书面协议有规定的,按照协议处理;书面协议未规定的,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应当认定入伙无效。在本题中,合伙协议未约定,但丙不同意,所以丁不能入伙。

  (5)乙仍应对此债务负责。因为我国民法通则意见规定,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退伙人已经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6)丁要对甲、乙、丙经营期间的债务负责。因为我国法律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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