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同等学力法学简答:什么是刑法中的因果关系

2014-12-19 15:45:00来源:网络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就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一种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

  认定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应当以辩证唯物主义因果关系理论为指导,注意掌握以下一些基本观点和基本问题:

  (1)因果关系的客观性。因果关系作为客观现象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是客观存在的,不以人们主观是否认识为前提。因此,要在刑事案件中查明因果关系,司法人员就应当从实际出发,客观地加以判断和认定。

  (2)因果关系的相对性。各种客观现象是彼此相互制约和普遍联系的“锁链”,原因与结果的区别在整个链条中只是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就只能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联系,这是刑法因果关系的特定性。

  (3)因果关系的时间序列性。所谓时间序列性,就是从发生时间上看,原因必定在先,结果只能在后,二者的时间顺序不能颠倒。在刑事案件中,只能从危害结果发生以前的危害行为中去找原因。

  (4)因果关系的条件性。任何刑事案件的因果关系都是具体的、有条件的,一种行为能引起什么样的结果,没有一个固定不变的模式。因此,查明因果关系时,一定要从危害行为实施时的时间、地点、条件等具体情况出发来考虑。

  (5)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因果关系的复杂性,具体表现为“一果多因”或“一因多果”。确定这类案件的因果关系,就必须分清主要原因与次要原因、主观原因与客观原因,或者主要结果与次要结果、直接结果与间接结果。

  (6)因果关系的必然联系与偶然联系问题。因果关系一般表现为两种现象之间有着内在的、必然的、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这是因果关系基本的和主要的表现形式。但是,自然和社会现象是十分复杂的,除大量存在的必然联系的因果关系之外,在客观上还可能发生偶然联系的因果关系(通常简称偶然因果关系),对此应当有一个准确认识。

  (7)不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问题。不作为行为与危害结果的因果关系,像作为犯罪的因果关系一样,是客观存在的,不是法律强加的。不作为犯罪因果关系的特殊性只在于,它要以行为人负有特定的义务为前提。

  (8)刑法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的联系和区别。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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