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所谓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
所谓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
在狭义的危害结果中,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物质性危害结果)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有所区别:
对于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结果,人们一般不能凭直观感知,因此,对这种犯罪案件,只要查明行为人已经实施了犯罪行为,就可以认定为犯罪既遂,而不存在未遂问题,也无须去查明行为与结果间的因果关系,刑法理论上称之为“举动犯”。
对于可能给直接客体造成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的案件,要认定是犯罪既遂还是未遂,就要在查明行为人实施了刑法分则规定的某种犯罪行为的同时,再查明是否发生了作为构成要件的犯罪结果。没有产生这种结果的,一般应以未遂论处。这类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犯罪结果,是所有过失犯罪的客观方面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过失犯罪与非犯罪的客观标志;而且,这类结果也是相当数量的故意犯罪构成既遂所必备的要件,是区分这些犯罪的既遂与未遂、中止形态的重要客观标志。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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