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权体制。具体体现为:
(1)依照属地管辖原则,“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刑法属地管辖权的基本规定。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另外,我国的船舶或者航空器或者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领域。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所谓“法律有特别规定”,主要是指: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民族自治地方不能全部适用刑法典规定的,可以由自治区或者省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文化的特点和刑法典规定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者补充的规定,报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施行;刑法典施行后,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特别刑法、刑法修正案的规定与刑法典发生法规竞合或者冲突时,应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原则予以处理。
(2)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此外,“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罪,依照本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虽然经过外国审判,仍然可以依照本法追究,但是在外国已经受过刑罚处罚的,可以免除或者减轻处罚”。
(3)依照保护管辖原则,“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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