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46年4月陕甘宁边区第三届参议会通过了《陕甘宁边区宪法原则》。该宪法原则分为“政权组织”、“人民权利”、“司法”、“经济”、“文化”五部分,共24条。其主要内容是:1.采取人民代表会议制的政权组织形式,以保证人民管理政权机关。规定边区、县、乡人民代表会议为管理政权机关,各级权力机关开始由抗日时的参议会过渡为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为新中国基本政治制度奠定了初步基础。
2.保障人民享有广泛的民主权利,少数民族聚居区享有民族区域自治的权利。边区人民不分民族一律平等。
3.确立边区的人民司法原则。规定各级司法机关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除司法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职务外,任何机关、团体不得有逮捕审讯行为。人民有权以任何方式控告失职的任何公务员。
4.确立边区的经济文化政策。经济上采取公营、合作、私营三种方式,组织一切人力、财力促进经济繁荣,为消灭贫穷而斗争。保障耕者有其田,劳动者有职业,企业者有发展机会。普及提高人民文化水平。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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