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4年4月颁行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是土地革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惩治反革命的刑事法律。该条例共41条,规定:“凡一切图谋推翻或破坏苏维埃政府及工农民主革命所得到的权利、意图保持或恢复豪绅地主资产阶级的统治者,不论用何种方法都是反革命行为”。并列举了组织反革命武装侵犯苏维埃领土、组织反苏维埃暴动等28种反革命罪行。该条例的主要原则是:分清首要和附和,区别对待;对自首、自新者实行减免刑罚;罪行法定主义与类推原则相结合;废止肉刑,实行革命的人道主义;实行按阶级成分及功绩定罪量刑。尽管《中华苏维埃共和国惩治反革命条例》存在着一些诸如死刑适用面过宽、定罪量刑上有唯成分论的倾向等缺陷,但是它在同反革命犯罪的斗争中起过重大作用,对于巩固红色政权,保护工农权利具有重要的意义。同时,该条例所规定的反革命罪的概念和犯罪构成,也为以后新民主主义刑事立法积累了丰富经验。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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