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农民主政权土地立法中期,以1929年4月《兴国土地法》为代表。内容有一点重要的变更,就是把“没收一切土地”改为“没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阶级的土地”,这是一个原则的改正。但其余各点均未改变,这些是到了1930年才改变的。1930年9月中共六届三中全会指出:目前革命阶段中,尚未到整个取消私有制度时,不禁止土地买卖和苏维埃法律内的佃租制度。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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