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清末司法机关的变化:
(1)改刑部为法部,掌管全国司法行政事务;
(2)改大理寺为大理院,为全国最高审判机关;
(3)实行审检合署。
2.实行四级三审制:确立一系列近代意义上的诉讼制度,实行四级三审制,制定了刑事案件公诉制,证据、保释制度,审判制度社会实行公开、回避等制度。
3.初步规定了法官及检察官考试任用制度,改良监狱及狱政管理制度。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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