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元朝司法制度

2014-12-11 13:03:00来源:网络

  (一)元朝的司法机构混乱,中央有大宗正府、刑部、宣政院;地方上以行省、路、府、州、县分列五级。

  (二)诉讼审判制度大部分延续宋代旧制,以“干名犯义”较具特色。

  “干名犯义”元代强化了前代关于诉讼当事人在身份上和资格上的限制,确立“干名犯义”的罪名。它是指除了反叛、谋逆、故杀人外,凡子证其父、奴告其主、妻妾弟侄告发父兄叔伯等诉讼行为,都被认为是大伤风俗的“干名犯义”,一律禁止。这一规定为明、清所继承,在维护封建纲常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干名犯义”的告诉,对被告作自首处理,对原告予以处罚。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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