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元朝法律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2014-12-11 13:02:00来源:网络

  (一)刑事方面。(1)刑罚体系确立以七为尾数的十一等笞杖刑;继承折杖制;凌迟刑被定为死刑最高刑;刺字刑上的民族不平等。(2)在犯罪分类上,特别强调“强奸幼女罪”的罪名并加重处罚;在量刑原则上,崇尚轻刑,尤其是对婚姻家庭方面的犯罪处罚较前代为轻;蒙汉之间定罪量刑上极不平等,“烧埋银”即是典型的一例。

  (二)民事方面。(1)在所有权上,元代废除限田制,土地兼并严重。(2)契约关系上基本继承了宋代的规定。(3)损害赔偿的内容在法律中有较多设定,这是元代法律在此方面的发展。(4)婚姻制度上,元代的婚书、职业媒妁、赘婿、收继婚等实体制度,独具特色,对后世的社会风俗产生了不少影响。

  1.法定婚书

  它是书面婚约,是双方当事人同意建立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元代规定,婚姻成立以婚书为法定要件,婚书写明聘娶财产的数额,如是招赘,还须写明养老或出舍的年限。主婚人、保亲人、媒人都要在婚书上签字画押,然后才能结婚。设定婚书的目的是为了达到消除婚姻纠纷以至发生争讼的目的。

  2.收继婚

  就是未婚男性收娶家族中的寡妇为妻的婚姻方式。这是蒙古族的旧风俗,元朝以法律承认了它的合法性。这种婚姻成立一般发生在亲兄弟之间,远方亲属一般不许收继。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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