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宋代继承

2014-12-10 12:58:00来源:网络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1/3+1/3+1/3)

  【记忆口诀】家无男子称绝户,绝户也需继承人。夫亡妻在是立继,夫妻俱亡命继称。继子地位不如女,若有女儿未出嫁,四分财产占其三,独留一份给继子。若有女儿已嫁男,女、子、官府三三三。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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