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六赃与保辜

2014-12-09 12:52:00来源:网络

  1.六赃。

  六赃指《唐律》规定的六种非法获取公私财物的犯罪

  (1)“受财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导致枉法裁判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指官吏收受财物,但未枉法裁判行为。

  (3)“受所监临”,指官吏利用职权非法收受所辖范围内百姓或下属财物的行为。

  (4)“强盗”,指以暴力获取公私财物的行为。

  (5)“窃盗”,指以隐蔽的手段将公私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6)“坐赃”,指官吏或常人非因职权之便非法收受财物的行为。

  2.保辜。

  指对伤人罪的后果不是立即显露的,规定加害方在一定期限内对被害方伤情变化负责的一项特别制度。

  唐律规定:“手足殴伤人限十日,以他物殴伤人者二十日,以刃及汤火伤人者三十日,折跌肢体及破骨者五十日。”在限定的时间内受伤者死去,伤人者承担杀人的刑责;限外死去或者限内以他故死亡者,伤人者只承担伤人的刑事责任。

  唐代确定保辜期限,用以判明伤人者的刑事责任,尽管不够科学,但较之以往却是一个进步。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更多>>
更多课程>>
更多>>
更多课程>>
更多>>
更多内容
更多>>
更多院校选择>>
更多>>
更多课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