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等学力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典内容

2014-12-09 12:49:00来源:网络

  (1)“八议”入律

  魏明帝在制定《魏律》时,以《周礼》“八辟”为依据,正式规定了“八议”制度。“八议”制度是对封建特权人物犯罪实行减免处罚的法律规定。它包括:

  ①议亲(皇帝亲戚)

  ②议故(皇帝故旧)

  ③议贤(有传统德行与影响的人)

  ④议能(有大才能)

  ⑤议功(有大功勋)

  ⑥议贵(贵族官僚)

  ⑦议勤(为朝廷勤劳服务)

  ⑧议宾(前代皇室宗亲)

  (关键词记忆:周礼;八辟;)

  (2)“官当”制度确立

  “官当”是封建社会允许官吏以官职爵位折抵徒罪的特权制度。它正式出现在《北魏律》与《陈律》中。

  【记忆口诀】北有北魏南有陈,官职抵罪律中明。

  (3)“重罪十条”的产生

  《北齐律》中首次规定“重罪十条”,是对危害统治阶级根本利益的十种重罪的总称。把“重罪十条”置于律首,作为严厉打击的对象,增加了法律的威慑力量。“重罪十条”分别为:

  ①反逆(造反)

  ②大逆(毁坏皇帝宗庙、山陵与宫殿)

  ③叛(叛变)

  ④降(投降)

  ⑤恶逆(殴打谋杀尊亲属)

  ⑥不道(凶残杀人)

  ⑦不敬(盗用皇室器物及对皇帝不尊重)

  ⑧不孝(不侍奉父母,不按礼制服丧)

  ⑨不义(杀本府长官与授业老师)

  ⑩内乱(亲属间的乱伦行为)

  《北齐律》规定:“其犯此十者,不在八议论赎之限。”

  (4)刑罚制度改革。

  ①规定绞、斩等死刑制度。

  ②规定流刑。北周时规定流刑分5等,每等以500里为基数,以距都城2500里为第一等,至4500里为限,同时还要施加鞭刑。

  ③规定鞭刑与杖刑。北魏时期开始改革以往的五刑制度,增加流刑与杖刑,北齐、北周相继采用。

  ④废除宫刑制度。北朝与南朝相相继宣布废除宫刑,自此结束了使用宫刑的历史。

  (关键词记忆:北朝南朝废宫刑。)

  (5)“准五服制罪”的确立。

  《晋律》与《北齐律》中相继确立“准五服制罪”的制度。服制是中国封建社会以丧服为标志,区分亲属的范围和等级的制度。按服制依亲属远近关系分为五等:斩衰、齐衰、大功、小功、缌麻。服制不但确定继承与赡养等权利义务关系,同时也是亲属相犯时确定刑罚轻重的依据。依五服制罪成为封建法制制度的重要内容,影响广泛,直到明清。

  在刑法适用上,凡服制越近,以尊犯卑,处罚越轻;以卑犯尊,处罚越重。凡服制越远,以尊犯卑,处罚变重;以卑犯尊,处罚变轻。

  【记忆口决】血缘近,尊犯卑,处罚轻;卑犯尊,处罚重。

  (6)死刑复奏制度。

  死刑复奏制度是指奏请皇帝批准执行死刑判决的制度,北魏太武帝时正式确立这一制度,为唐代的死刑三复奏,打下了基础,这一制度的建立既加强了皇帝对司法审判的控制,又体现了皇帝对民众的体恤。

  (关键词记忆:北魏太武帝)

本文选自新东方在线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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