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2 07:4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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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下列事实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有()。
A.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用
B.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
C.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
D.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
【答案】A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不当得利之债的认定。根据不当得利的成立条件,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养子女给付生父母赡养费属于履行道义上的义务,欠缺没有法律根据的条件。B项明知不欠他人欠款而为给付,表明给付一方并为因此而受损失,另一方得利不构成不当得利。C项提前偿还所欠他人债务,也有合同根据在先,借款合同是允许提前清偿的。D项为履行合同而支付对方金钱,后该合同被确认为无效,这表明一方得到的金钱便失去了法律根据,没有根据取得利益,另一方受损,故成立不当得利。因此,ABC符合题意要求。
【注意】本题的陷阱在题干中的“不能引起不当得利之债”的认识。其中容易误选的是B项明知而为给付。没有任何义务而为给付是无偿的捐赠行为,可以构成赠与,故意减少自己的财产不能认定为其所受了损失。这些备选答案都是常举的例子,只要细心,该题不难解。
2.某甲和某乙签订一份租房协议,协议约定:如果甲之子在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这一民事法律行为()。
A.既未成立,也未生效
B.已成立但未生效
C.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D.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答案】B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附条件法律行为的认定及其效力。甲、乙订立租房协议,但不能马上生效,得等到甲之子出国,空出的房子才能提供给乙租用。甲之子何时出国,处于不确定状态,但该事实直接影响着甲乙所立合同的效力。甲和乙的租房合同符合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该租房合同事实上存在,表明该法律行为成立,但由于条件尚未成就(甲之子未出国),表明该行为尚未生效。综上述,本题的答案应当是BC。需要说明的是,高等教育出版社于2005年6月出版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联考考试大纲》附录中所给的答案却包括了D项。即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笔者不太同意该看法。因为,期限与条件的要求和效力不同。期限具有必然性,条件具有或然性,如果说同一法律行为所附的事实既是必然的,又是或然的,岂不矛盾。本题租房协议效力的决定性因素不是一年,而是是否能够出国这一或然性事实。如果过了一年,甲之子才出国,租房合同也不生效,不生效的决定性条件是一年内没有出国,而不是一年期限届满。另外,所附期限在决定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时,要么生效,要么失效,而非不生效。如甲乙房屋租赁合同订立一年后生效,该一年当然是附期限,即始期;如果说租房合同为一年,该一年也是附期限,即终期,期限到来,租赁合同解除。附期限的目的是决定合同的生效或失效,它决定合同不生效没有意义。如果说本题题干作以下表述,即“如果甲之子一年内出国,则甲将房租给乙居住,租期一年。”这样的话,可以说该行为既附条件,也附期限。所以,本题答案未选D项。
【注意】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是民法理论对具体法条的概括。仅2005年,就出现单选、多选和简答题,合计占8分。其重要性程度不言而喻。
3.依据我国《婚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调解无效,应判决准予离婚的是()。
A.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B.重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C.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D.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答案】BC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判决离婚的理由。判决离婚是指男女一方要求离婚,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法院先行调解,调解无效,应当判决。《婚姻》第32条规定了准予离婚的情形。包括: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根据该规定,A项分居满一年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排除。其他三项属于准予离婚的情形。故答案应为BCD。
【注意】婚姻家庭制度是2005年《大纲》新增加的内容。考试占3分,内容是离婚理由和可撤销婚姻理由。
4.依照我国《继承法》的规定,遗产的范围包括()。
A.林木
B.文物
C.著作权
D.宅基地使用权
【答案】A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产的范围。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遗产的合法性决定必须属于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才能作为遗产。按照《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包括公民的收入;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公民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其他合法财产。根据该规定,A项林木、B项文物都可以作为遗产。C项著作权,只能是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利作为遗产,而著作人身权不能作为遗产,故该项不符合题意。D项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享有的在宅基地上建设住宅的权利。因宅基地使用权的主体具有限定性和福利性,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后,如宅基地上没有建造房屋的,宅基地使用权不能被继承。可见,只有AB符合题意。
【注意】可以作为遗产范围的还包括股票、债券、股份及担保物权、个人承包所得的收益、未指定受益人的保险赔偿金等。不能作为遗产的包括:肖像权、名誉权以及专属于被继承人的债权、个人承包经营权等。
5.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A.物权法定
B.一物一权
C.物权行为独立性和无因性
D.物权公示、公信
【答案】AB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调整物权关系所适用的原则。关于物权法基本原则的内容,理论认识不一。有的主张只有一项原则,即物权法定原则;还有的认为除了物权法定原则外,还包括一物一权和物权公示、公信原则。法硕考试大纲主张后者。因此,本题的答案是:ABD三项。而C项物权行为的独立性和无因性不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而是物权变动模式。物权行为的独立性是指独立于债权行为而存在;无因性是指物权变动不以债权行为作为原因。物权行为理论在我国争议很大,理解也有难度。法硕考试命题的可能性不大。
【注意】物权法基本原则是考试重点,必须掌握原则的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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