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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36)

2014-10-02 07:3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1.甲在乙的画展中看中一幅画,并提出购买,双方以一万元成交。甲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方式属于( )。

  A.现实交付

  B.简易交付

  C.指示交付

  D.占有改定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标的物交付形式。标的物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将标的物转移给买受人占有。交付可分为现实交付和拟制交付。前者指卖方将标的物直接交给买方控制,由买方直接占有标的物。后者指标的物没有直接转移给买方占有或者不需要实际转移占有,卖方只是将标的物占有的权利转移给买方以代替实物的交付。故拟制交付又称象征交付、观念交付。拟制交付又有三种方式:简易交付、指示交付和占有改定。简易交付是指在买卖合同订立之前,买方已经占有标的物,自买卖合同生效之日即为交付。《合同法》第140条对简易交付作了规定。即“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经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指示交付是指在标的物由买卖双方的第三人占有时,卖方将对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买方,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把提货单、仓单直接交给买方,即为指示交付。占有改定是由双方当事人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转移给买方,但标的物仍然由卖方实际占有,买方取得标的物的间接占有,以代替标的物的实际交付。如买卖双方订立买卖合同之后又订立租赁合同,由卖方租赁标的物,则在租赁合同生效之日,标的物即为交付。本题表明,买卖双方订立的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成交),但买方同意待画展结束后再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此种交付即为典型的占有改定。因此,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注意】我国《合同法》未对占有改定作出规定,但并不影响当事人约定占有改定的效力。在占有改定的交付方式中,注意与合同现实交付的区别。如果该题改为“该画待画展结束后交付”,而不是“将属于自己的画取走”,这就意味着该画的交付为现实交付,交付期限定为画展结束后,该幅画的买卖合同将成立附期限合同。

  2.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代理的是( )。

  A.代为书写遗嘱

  B.代拟发言稿

  C.代买办公用品

  D.代为主持会议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民事代理的认定。一种行为是否为代理行为,可以通过民事代理的法律特征去认定。民事代理的特征要求:第一,必须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后果;第二,必须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和第三人进行活动;第三,必须是代理人有独立的意思表示;第四,必须是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受。结合四项要求分析本题所给选项,A项代为书写遗嘱中,代书人没有独立的意思表示,也非和第三人进行民事活动,不具备民事代理的第二、第三项特征,故该代书行为非民事代理行为。B项代拟发言稿与代书行为类似,缺乏民事代理的认定条件,故不符合题意。C项代买办公用品是代理人接受委托和第三人卖方进行民事活动,符合民事代理的特征。D项代为主持会议,因为其不能引起民事法律后果,不具备民事代理的所有特征。总上,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

  【注意】民事代理虽然广泛适用,但有些事项不能代理。例如,具有人身性质的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等行为;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必须由当事人亲自为之的约稿、演出、授课等行为;合同特别约定不得代理的行为。

  3.在债的关系中( )。

  A.债权人、债务人都是特定的

  B.债权人、债务人都不是特定的

  C.债权人是特定的,债务人是不特定的

  D.债权人是不特定的,债务人是特定的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债的特征。民法上的债是指特定人之间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民事法律关系。该定义表明,债的首要特征是发生在特定人之间。当债务人不特定时,债权人缺乏提出请求的对象。因此,本题符合题意的选项为A项。

  【注意】债作为一个具有特定含义的法律概念,不同于社会生活中所指的“欠债还钱”中的金钱之债。不论是单一主体还是特定主体,债权人债务人必须特定。

  4.下列各项中属于孳息的是( )。

  A.树上的果实

  B.未收割的庄稼

  C.银行存款的利息

  D.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孳息的认定。孳息是因物或权益而产生的收益。孳息必须在原物或权益上产生,必须与原物或权益分离独立,不是其组成部分。本题备选答案中,A项树上的果实、B项未收割的庄稼都表明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即孳息尚未产生,故A项、B项不属于孳息。C项银行存款的利息,自存款计息之日起,便与原物发生分离,故C项符合试题要求。D项供热管道输送的热力并非是供热管道所产生,缺少原物,故该热力也不构成孳息。可见,本题正确选项应当为C项。

  【注意】孳息有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前者是依照物的自然属性产生的收益,如树上结出的果实,鸡生的鸡蛋;后者是依照法律规定产生的收益,如房屋的租金、储蓄利息等。不论是哪一种孳息,认定孳息时要求必须与原物分离,孳息作为一种独立的物而存在。在将来的孳息尚未与原物分离的,应当是原物的组成部分而非孳息。认定孳息的意义在于明确其所有权归属,如果当事人就物的孳息未进行特别约定的,原物或原权益属于谁,其孳息即归属于谁。

  5.某公司生产了一种饮料,其注册商标为“乐哈哈”。该公司同时又将“哈哈乐”、“乐乐哈”作为该饮料的商标予以注册。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哈哈乐”、“乐乐哈”为( )。

  A.证明商标

  B.联合商标

  C.防御商标

  D.集体商标

  【答案】B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联合商标。联合商标是指同一商标所有人将近似于其主商标并使用于与主商标指定的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若干商标申请注册而形成的系列商标的总称。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其驰名的主商标不被他人仿冒。本题所给的选项中,证明商标、联合商标、防御商标和集体商标的特征非常明显,容易混淆的可能就是B项联合商标和C项防御商标。联合商标和防御商标的本质区别在于,前者注册多个近似商标禁止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后者是一个商标禁止他人在不同的商品上使用。至于A项证明商标是证明某种商品或服务的品质的商标,B项集体商标则与制造商标、销售商标同类,是指由工商业团体、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的成员所使用的商标。结合试题要求,只有B项正确。

  【注意】在联合商标中,使用在商品上的只能是主商标,与主商标近似的副商标不能只能申请注册,却不能用于自己的商品上。其目的只是禁止他人把副商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造成公众混淆或误认。考生还需要注意,我国允许注册文字、字母、图形商标及其组合商标,如海尔商标同时注册的是字母Haier。字母商标和文字商标不是联合商标,都是主商标,可以同时应用于商品上,作为联合商标的副商标是不能用于商品上的。


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考试资料 法律硕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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