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2 07:35: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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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企业法人有权转让其( )。
A.营业执照
B.荣誉
C.名称
D.名誉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企业法人的人身权。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也可以成为人身权的主体。法人享有的人身权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法人名誉是对法人的信誉、商誉等的评价,伴随的法人的成立而存在。法人荣誉是法人从特定组织依法获得的积极和肯定的评价。荣誉的取得有严格的人身属性,属于特定主体。因此,法人名誉、法人荣誉都无法转让。法人名称是法人参与民事活动时,为区别于其他组织而为自己确立一个特定的标志,该标志经过登记而具有特定性,如果变更该标志,只要进行变更登记即可。故法人名称可以转让。法人的营业执照是法人取得法人资格进行民事活动的依据,营业执照记载着法人的设立宗旨、业务活动范围。营业执照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定条件。不同的法人,取得营业执照的条件不同,营业范围也不同。故营业执照不能转让。由此得出结论,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排除。
【注意】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的名称权都可转让,国家机关法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名称权是否可以转让?答案为否。
2.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已满5年。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其配偶乙( )。
A.只能申请宣告甲失踪
B.只能申请宣告甲死亡
C.应当先申请宣告甲失踪,再申请宣告甲死亡
D.既可以申请宣告甲失踪,也可以申请宣告甲死亡
【答案】D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关系。《民法通则意见》第29条规定,宣告失踪不是宣告死亡的必经程序。公民下落不明,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利害关系人可以不经申请宣告失踪而直接宣告死亡。但利害关系人只申请宣告失踪的,应当宣告失踪。本题“甲离开自己的住所下落不明达5年”的条件既符合宣告失踪的条件,也符合宣告死亡的条件,下落不明人的配偶(宣告死亡的第一顺序申请人,宣告失踪的申请人没有顺序限制)当然可以选择两者。可以先申请宣告失踪,然后申请宣告死亡;也可以不申请宣告失踪,直接申请宣告死亡。纵观本题所给选项,只有D项符合试题要求,ABC三项都有违我国民法的规定。
【注意】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的联系与区别将是简答题的命题点。
3.我国法律规定,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该5年的期间属于( )。
A.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B.长期诉讼时效期间
C.除斥期间
D.取得时效期间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除斥期间和诉讼时效的区别。除斥期间是法律规定某种民事权利存在的期间。诉讼时效是过了诉讼时效期间经过没有行使权利将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本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标的物被提存之日起5年内不行使而消灭”,表明提存物的受领权的法定存在期间是5年,过了该期间,受领权这一实体权利将消灭,而不是丧失向法院请求强制执行的权利。因此,只有C项符合题意,ABD三项属于诉讼时效,应排除。
【注意】我国现行成文法没有除斥期间的概念,也没有单独设立除斥期间制度。该制度只是为民法理论对散见于具体法条确认的期间的一种概括。由于立法没有明确,民法条文中规定的期间哪些期间属于除斥期间,认识上往往会产生争议。一般认为,消灭形成权的期间为除斥期间。形成权是依单方的民事法律行为即可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动的权利,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抵销权、选择权、介入权等。本题中明确的“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乃是一项形成权。
4.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以下合同属于实践性合同的是( )。
A.买卖合同
B.承揽合同
C.保管合同
D.运输合同
【答案】C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实践性合同的范围。实践性合同与诺成性合同相对,是根据合同成立是否交付实物为标准进行的分类。实践性合同要求合同成立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还必须交付实物;而诺成性合同不要求交付实物,只要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可成立。故实践性合同又称要物合同。根据合同法的规定,A项买卖合同(第130条)是当事人达成的关于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协议;B项承揽合同(第251条)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两者的定义表明其为典型的诺成性合同。C项保管合同(第365条)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该定义表明合同成立应以交付保管物为要件。D项运输合同(第288条)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同。承运人、托运人一经约定即产生约束力,故运输合同也为诺成性合同。总上分析,只有C项符合试题要求,其他三项均为诺成性合同。
【注意】要物合同有定金合同、质押合同、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实践中还承认借用合同、借贷合同为要物合同。仓储合同、银行借款合同属于诺成合同。
5.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其所订立的遗嘱( )。
A.无效
B.有效
C.部分有效
D.效力待定
【答案】A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遗嘱人的遗嘱能力。《继承法》第22条规定,只有完全行为能力人有遗嘱能力,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所立遗嘱无效。本题中,“已经被宣告为限制行为能力的间歇性精神病人”所立遗嘱符合继承法第22条的规定,应为无效,A项符合题意。因为遗嘱是死后生效行为,故不存在效力待定问题,可以是部分有效、部分无效。
【注意】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处分自己财产并安排有关事务于死后生效的单方民事行为。该特殊法律属性决定遗嘱人立遗嘱不需要征得继承人或者其他人的同意,也不能由他人代理。只要立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其所立遗嘱有效。哪怕是立遗嘱之后丧失了行为能力,对之前所立遗嘱的效力没有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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