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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法硕指导:民法学精选试题解析(22)

2014-10-01 07:22: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法条分析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1)本条是关于先履行抗辩权的规定。其目的在于保护双务合同当事人,避免因自己的履行而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受到损害。

  (2)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义务人在未履行义务前,后履行义务人有权拒绝履行对方的履行请求。

  (3)根据该条规定,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第一,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基于同一合同互负债务;第二,双方所负债务有履行先后顺序;第三,债务先到期的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自己的债务而要求后到期的一方履行;第四,后到期的债务人享有先履行抗辩权。

  (4)先履行抗辩权的效力是:先履行义务一方未履行或未适当履行义务时,后履行义务的一方有权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由此导致的合同迟延履行,由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先履行抗辩权。在所给法条中,事实上要点已经明摆着。需要考生掌握的是该制度设立的意义或目的。

  【注意】先履行抗辩权又称后履行抗辩权,该称谓仅仅是理论上的概括。先履行也好,后履行也罢,重要的是掌握享有抗辩权的主体、抗辩权成立的条件和法律后果。要注意先履行抗辩权与双方违约的区别。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0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试分析该条法律规定。

  【答案】

  (1) 本条是关于共同侵权行为制度的规定。其目的在于确定多人造成他人损害时责任的分配问题。

  (2)共同侵权行为是指二人以上共同实施的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行为。

  (3)构成共同侵权,应当具备以下条件:第一,主体的复数性,即加害人为二人或二人以上;第二,行为的共同性,即数人的行为相互联系,成为造成损害不可分割的原因;第三,结果的单一性,即共同的加害行为造成了统一的不可分割的结果。

  (4)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同侵权行为制度。共同侵权行为以其主体复数性和责任连带性有别于一般侵权行为。各国都有关于共同侵权行为的规定。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相对简略,故在共同侵权行为的认定上产生争议。立法之所以模糊规定的结果, 目的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注意】民法中的共同侵权不同于刑法的共同犯罪。共同侵权不仅包括共同故意,基于过失共同造成他人损害的,也构成共同侵权。从法条上看,难以完全概括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必须结合民法理论进行简要阐述方可。民法理论上还有一个共同危险行为的概念,需要作必要的了解。共同危险行为是指二人或二人以上共同实施有侵害他人权益之危险的行为,对所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能判明谁是加害人的情况。如属个猎手同时向同一个方向开枪,受害人被一颗子弹打中,但无法确定是谁的枪射出的子弹击中的。射击行为具有危险性,所有共同开枪的人都是共同危险行为人。民法通则未规定该行为,理论上有的称为“准共同侵权行为”,不管如何称谓,行为人都要承担连带责任。若选择题中出现该概念,理解后可以作出选择。 共同危险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本文关键字: 法律硕士考试资料 法律硕士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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