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10-01 07:06: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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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试述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15分)
【答案】民事法律行为是公民或者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包括:
(1)行为人合格。行为人合格是指行为人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或其他能力。相应地民事行为能力根据行为人是自然人、法人有所不同。若是自然人,与完全行为能力、限制行为能力、无行为能力等所允许实施的民事活动相适应。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纯获法律上利益的活动;无行为能力人为自己设定义务的行为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活动;完全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从事民事活动。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由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决定,超范围经营时,除了违反国家限制、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经营的除外,不因此认定无效。此外,在实施代理行为、处分行为时,除了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必须具有代理能力、处分能力。
(2)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内在的民事活动的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行为人意思表示真实指行为人在自觉、自愿的基础上作出符合其意志的表示行为。具体包括意思表示自由和意思表示一致。意思表示自由是指没有欺诈、胁迫、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前提下所作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一致是指内在的发生民事法律后果的意思与外部的表示实现同一。
(3)行为内容合法。行为内容合法是指行为内容、标的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不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即使行为人符合前两项条件,但其内容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如当事人关于诉讼时效的任何约定,无效;行为违背社会公序良俗,如订立助逃合同、代孕协议等,可以认定为无效。行为标的符合法律规定,可以任意流通。如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作为行为标的,其行为无效。
(4)行为形式合法。行为形式是指意思表示的外在方式。对于要式民事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特定方式,没有采用该方式,行为也将认定无效。如书面形式、登记形式等。
【考点分析】论述题,回答必须是有论有述,除了必要的要点阐述,还要尽量举例说明。从命题的表述看,似乎是《民法通则》第55条的翻版,《民法通则》第55条开字明文“民事法律行为应该具备下列条件,……”,但如果从理论上看,《民法通则》第55条规定的只是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实质条件,因此,切忘不要漏答民事法律行为的形成条件(答案第4点,行为形式合法)。
【考生注意】论述题型于2002年已经取消,考试难度有所减小。但论述题所反映的内容则是民法重中之重的问题。还要以掌握论述题的心态理解记忆。该题答案内容可能超出以往辅导书所给答案,目的是让考生能够全面理解和掌握该问题。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要件具有工具性价值,有助于理解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民事行为和效力待定民事行为等制度。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89条中指出:“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12分,要求根据民法原理评析)
【答案】最高人民法院此项解释涉及到民法的两个基本原理:共同共有关系和善意取得制度。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财产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对某项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共同享有权利、共同承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只能共同行使权利,包括对财产处分权的行使:在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的情形下,既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全部,也不能处分共有财产的一部分。最高人民法院此项司法解释规定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认定无效。但法律为了保护交易的安全和第三人的利益,同时确定了善意取得制度。
善意取得是指无权处分他人动产的占有人,在不法将其占有的他人动产让与第三人后,如果受让人在取得该动产时,系出于善意,即取得该动产的所有权,原动产所有人不得要求受让人返还。最高人民法院的上述司法解释,正式确认了我国的善意取得制度。一方面体现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另一方面体现了对善意第三人利益的保护和对交易安全的保护。
【考点分析】本题考查的知识点是共有制度和善意取得制度。该法条主要反映的是共有中的共同共有制度,回答共同共有的特征和调整规则即可;善意取得是民法理论总结的制度,在论述时要回答其概念、构成要件、法律后果和意义。本题答案相对论述少些,是因为以后的法条分析题是单独一种题型,而不是作为论述题对待。
【考生注意】法条分析题的设置目的是考查学生对民法原理与法律条文的结合的理解与把握程度。具体解答时,应遵循以下思路:
(1)把法条断句划分,然后分析每一句话所包含的法律原理;
(2)阐释法条蕴含的原理内涵、要件及效力;
(3)该原理蕴含的法律意义。善意取得是民法中的恒重问题,注意和无权处分制度结合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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