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7 09:43: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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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中国的立法原则:
(1)法治原则;
(2)民主原则;
(3)科学原则。当代中国的立法程序:
(1)议案的提出;
(2) 草案的审议;
(3) 草案的表决和通过;
(4)法律的公布。执法: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
其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执法的主要原则:
(1)依法行政;
(2)讲求效能。司法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具体应用法律处理案件的专门活动。
其特点:
(1)是由特定的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按照法定职权实施法律的专门活动,具有国家权威性;
(2)是司法机关以国家强制力后盾实施的活动,具有国家强制性;
(3)是司法机关依照法定程序、运用法律处理案件的活动,具有严格的程序性及合法性;
(4)司法必须有表明法的适用结果的法律文书,如判决书、裁定书等。
司法的原则:
(1)司法公正;
(2)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3)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4)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当代中国法律监督的实质:以人民民主为基础,以社会主义法治为原则,以权力的合理划分与相互制约为核心,依法对各种行使公共权力的行为和其他活动进行监视、察看、约束、检查和督促的法律机制。
其构成:
(1)主体与客体均为: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公民;
(2)监督的重点:国家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
(3)内容:所有与监督客体行为的合法性有关的所有问题。
6.法律秩序: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法行事而形成的行为有规则和有序的状态。影响法律秩序形成的因素:个人、体制、环境和法律本身四个方面。
7.法产生的根源:
(1)经济根源:私有制和商品经济的产生;
(2) 阶级根源:阶级的产生;
(3)社会根源:社会的发展 .
8.法产生的主要标志:
(1)特殊公共权力系统即国家的产生;
(2)权利和义务观念的形成;
(3)法律诉讼和司法的出现。
9.法产生的规律:
(1)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2)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3)法的产生经历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现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10.社会主义法的特点:
(1)阶级性与人民性的统一;
(2)国家意志性和客观规律性的统一;
(3)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
(4)国家强制实施和人民自觉遵守的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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