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7-04 14:51: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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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分析:特别行政区与单一制的关系。
(1)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高度自治权的内容。
(2)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是中央通过法律授予的,而不是自身所固有的。
(3)特别行政区是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特别行政区政权是直属于中央政府的一个地方政府。
(4)特别行政区的建立并没有改变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的性质,而只是丰富了我国单一制的内容。
2、分析:特别行政区与我国一般行政区域和民族自治地方比较。
(1)三者的共同点都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的地方范畴。
(2)特别行政区与一般行政区域比较具有高度自治权。
(3)特别行政区与民族自治地方比较,相同点都具有自治权,但自治权的程度不同。
(4)中央对特别行政区和一般行政区域、民族自治地方的管理不同。
3、分析:1982年宪法结构变化的意义。
(1)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宪法关于公民权利的规定在国家机构之前。
(2)宪法的核心是保障公民基本权利。
(3)国家机构的设置、国家权力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
(4)宪法是调整国家与公民之间关系的法,在这一关系中,公民是第一位的,国家是第二位的。
(5)改变我国文化大革命中漠视公民权利的观念。
4、简答:我国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见教材)
5、简答:我国公民平等权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6、简答:我国公民政治权利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7、简答:我国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的基本内容。
(1)宗教信仰自由的含义。
(2)宗教信仰自由是个人的私事。
(3)宗教不得破坏国家的教育制度。
(4)宗教团体和宗教事务不受外国势力的干涉。
(5)承认宗教信仰自由,但反对邪教。
8、简答:人身自由的基本内容。(见教材)
9、分析:为什么说劳动既为权利又为义务?
(1)宪法关于劳动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劳动的意义。劳动权对其他公民权利实现的意义。
(3)劳动作为社会义务,既不是义务劳动,也不同于强制劳动,是在国家作为劳动权的义务主体履行了义务后,有劳动能力的劳动者所承担的法律义务。同时,社会和国家的存在及发展,有赖于全体有劳动能力的公民的劳动成果。
10、分析:为什么说受教育既为权利也为义务?
(1)宪法关于受教育的规定。
(2)作为社会权的受教育权的意义。人作为人的生活状态,除物质需求外,还需要有精神生活,受教育权就是作为公民精神生活的基础作出的规定。
(3)作为义务的受教育的意义。社会的存在和发展,国家的富强,都有赖于每一个公民的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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