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04-22 20:35:00 来源:网络发表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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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定义: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实施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的行为。
1)客体:复杂客体,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公民的身心健康。
2)客观方面:
(一)事实走私、贩卖、运输、制造四个行为中一个行为,即以该行为定罪,如制造毒品罪;两个以上行为的,即以这几个行为定一个罪。如走私、运输毒品罪;
(二)应该定走私毒品罪的情况有:
(1)明知是毒品而将其运输、携带、邮寄进出国(边)境的;
(2)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进出口的毒品
(3)在内海、领海(不包括公海)运输、收购、贩卖毒品
(二)应该定贩卖毒品罪的情况有:
(1)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
(2)以贩卖为目的而收买毒品
(3)有偿或无偿居间介绍买卖毒品
(4)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
(三)应该定运输毒品罪的情况有:
(1)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携带、邮寄。
(2)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利用他人运送
(3)在国内或国外,明知是毒品而用运输工具运送
(四)从重处罚的情节: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从重处罚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从重处罚
(3)刑法356条规定: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毒品而被判过刑,又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的,从重处罚。
3)主体:个人和单位
4)主观方面:故意,且必须明知。不是明知,而是被别人利用或受蒙蔽而实施,不为罪。
5)认定:
(1)本罪无数量上的要求,只用实施上述行为,不论数量多少,一律犯罪。
(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可不论。
(3)多次实施上述行为,毒品数量累计计算,不以纯度计算。
(4)将假毒品冒充真毒品,诱骗他人购买,定诈骗罪。
(5)不知是假毒品而实施上述行为的,定本罪的对象不能犯未遂。
(6)在非毒品中掺有毒品贩卖,只要贩卖物中有毒品,定贩卖毒品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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